XIAO 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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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结”的名义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民族发展的钳制
作者:张致君编辑:李晶 校对:熊辩 翻译:彭小梅
202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文本上构建了一套关于民族关系的理想叙述:平等、团结、互助、融合。这种叙述延续了中国长期以来关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政治想象,并试图以法律形式将其制度化。
当我们将这部法律置于中国过去数十年的民族治理实践之中考察时,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浮现出来:这部法律所承诺的“平等与尊重”,在现实中真的具备可验证的制度基础吗?
该法反复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歧视和压迫”,并提出“尊重和包容差异性”。这些表述在形式上符合现代国家关于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然而,中国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原则是否正确,而在于这些原则是否具有现实的约束力,是否能够对国家行为形成有效限制。
在一个以强权国家为特征的治理体系中,法律更多体现为治理工具,而非权利边界。当法律主要用于“引导”“促进”“管理”社会关系时,其对权力的约束功能就会弱化。该法文本中的“平等”与“尊重”,更多停留在宣示层面,而非制度实践。
该法在文化领域提出“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文化传承与发展”,同时在第15条中又强调“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数条法条中提到“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增强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如第11条“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12条“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第14条” 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以上2种的组合本身即蕴含张力。
以近年来内蒙古的语言政策调整为例,内蒙古中小学教育中减少蒙古语授课比例,推广国家统编教材,引发了广泛讨论,现实施行中政府手段强硬,在地方公立教育中不允许用民族语言授课。支持者认为,这是提升教育质量、促进社会流动的必要措施;批评者则指出,这种政策在客观上削弱了民族语言的使用空间,使其逐渐边缘化,更有批评者在2020年在行使自身宪法权利的时候,在抗议现场多次被抓捕与软禁。
类似情况也出现在新疆与西藏区域,双语教育逐渐转向以普通话为主导的教学体系。在形式上,这种转变被解释为“提高就业竞争力”,但在实际效果上,它也意味着把民族语言从“教育载体”转变为“文化符号”,其功能被显著压缩。
从制度逻辑来看,当国家在教育、媒体、公共空间中持续强化统一语言与文化符号时,多样性虽然似乎被承认,在现实中却难以获得对等地位。
这种模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结构性同化”:差异被允许存在,但必须在统一框架之内运作。
法律中提出“宗教应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表述在中国既有政策中已有体现。其关键问题在于“适应”的标准由谁界定,边界如何划定?
在新疆,一系列围绕宗教活动的治理措施长期受到关注。例如,对宗教场所的审批管理,对宗教内容的规范,以及对宗教行为的限制。这些措施通常被置于“去极端化”和“反恐”的框架之下进行解释。
在西藏,宗教活动同样受到严格监管,特别是在宗教组织、转世认定、宗教教育等方面,国家具有决定性影响力。
从国家角度看,这种治理模式旨在防范风险、维护稳定;但从权利角度看,则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当宗教实践必须符合国家设定的标准时,宗教自由是否仍然是一种“权利”,还是转变为一种“经许可的活动”。
这一转变意味着,宗教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而是被纳入政权统一的政治与治理体系之中。
该法多次提及“反对分裂”“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安全”。这些表述反映出一个重要象征,民族问题已经被纳入国家安全框架进行理解与处理。
在政治学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安全化”。一旦某一议题被定义为安全问题,其治理方式就会发生变化,比如政策优先级的上升,手段趋于强化,权利让位于稳定。
新疆的治理模式是一个典型例子。在反恐与去极端化的背景下,大规模的社会管理措施得以实施。这些措施在官方叙述中被视为维护安全与稳定的必要手段,但在外部观察中,引发了关于人权与自由的持续争议。
当“民族认同表达”被解释为“潜在风险”时,民族文化与社会生活的正常发展空间将受到极端的压缩。
从制度设计上看,该法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与公民均提出了要求。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部法律对公民和组织的行为规定更为具体,责任更为明确,而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多为原则性要求,问责机制模糊。
例如,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职责”将被“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但缺乏独立监督机制来确保问责的实施。
这种结构意味着这部法律更强调自上而下的治理责任,而非自下而上的权利保障。
在中国缺乏独立司法与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权利条款难以转化为现实中的可操作机制。
法律中多次使用“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观念”等表述。这些概念在政治上具有明确指向,但在法律上却缺乏清晰边界。
这种模糊性带来的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类似的案件上会有不同解释,执法标准难以统一,个体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变得不确定。
在实践中,这类概念就会被用于限制言论、学术研究或文化表达,尤其是在涉及民族历史、宗教问题或政策讨论时。
更加需要特别注意,该法特别在强调了未成年人的“民族教育”中体现热爱中国共产党,并特别标注香港、澳门的开展,以及海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约束。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我写下这篇文章的时候,由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模糊性,违法的这把刀或许就已经悬在了我的头上。
综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一种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宏大叙事。在这一叙事中,团结被置于核心位置,而差异则被纳入统一框架之中进行调节。问题并不在于“团结”本身,而在于当团结成为最高原则时,差异如何被对待,权利如何被保障。
从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地的具体实践来看,当前中国对民族差异化的治理模式是以统一为目标,以稳定为优先,以政治安全为边界。
在这样的框架下,“平等”更多表现为形式上的一致性,而非实质上的多样性保障;“尊重”则需要在既定政治边界内实现。
因此,这部法律的根本问题可以概括为:它在语言上强调多元与包容,在结构上强化统一与控制;它将民族问题从“权利议题”转化为“治理议题”,并进一步纳入“安全议题”。
如此,法律不再作为限制权力的主要工具,而成为整合社会与塑造认同的机制。
而这正是更进一步质疑中国政府颁发法律是“虚伪”的制度根源所在。
Under the Name of “Unity”: The Constraint of the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 Promotion Law on Ethnic Development
Author: Zhang ZhijunEditor: Li...
复活节与八九“六·四”:当真理被埋葬之后
作者:杨长兵
编辑:李晶 校对:熊辩 翻译:彭小梅
每年的复活节,都会让人重新面对一个古老而尖锐的问题:当真理被处死之后,它是否还能回来?
两千年前,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那不是一场偶然的悲剧,而是一场典型的“体制性处理”——一个不掌握权力、却影响人心的人,被视为威胁,从而被清除。从政治逻辑上看,这样的结局再熟悉不过:制造一个公开的终点,让所有人相信事情已经结束。
而在当代中国,“六·四”事件,同样被处理为一个“必须结束”的历史节点。1989年,北京街头曾聚集无数学生与市民,他们呼喊的不是暴力革命,而是更基本的诉求:反腐败、要对话、要表达的权利。然而,随着武力介入,这一切被强行终止。
枪声之后,是更漫长的沉默。与许多历史事件不同,“六·四”并没有在公共叙事中被反复讨论、反思、纪念;相反,它被系统性地从教育、媒体与日常语言中剥离。
仿佛只要不提起,它就不曾发生。这正是独裁社会处理“危险记忆”的典型方式。
不仅要结束事件本身,还要结束关于它的一切可能延续。
如果说十字架是对肉体的处决,那么遗忘,就是对历史的二次处决。然而,复活节所讲述的,恰恰是另一种结局。耶稣被安放在坟墓中,封石、看守、确认死亡——一切都符合“彻底终结”的标准。但第三天,坟墓是空的。
复活的意义,不只是生命的回归,而是对“终结权”的否定:权力可以宣告结束,但无法保证结束真的发生。这正是复活与独裁社会之间最根本的张力。独裁体制依赖一种能力——定义现实的边界:什么可以存在,什么必须消失,什么可以被记住,什么必须被遗忘。而“复活”则意味着,这种定义并不具有最终效力。
回到“六·四”,从表面上看,它似乎已经被成功“埋葬”:在许多人的日常生活中,它不被提起、不被讨论、不被教学,甚至不被搜索。但在另一个层面,它却始终没有真正消失。
它存在于流亡者的讲述中,存在于海外的纪念中,存在于零散保存的影像与文字中,也存在于一代人无法抹去的记忆里。这是一种“未完成的埋葬”。换句话说,它仍然在等待一种属于历史的“复活”。
当然,这种复活不会像宗教叙述那样以奇迹的形式出现。它更可能是一种缓慢而艰难的过程:
当更多人重新了解那段历史,当沉默被一点点打破,当记忆重新进入公共空间——那一刻,就是历史的回归。
然而,复活从来不是自动发生的。在耶稣复活之后,是一群门徒选择站出来见证。他们面对恐惧,却仍然讲述所发生的事。如果没有这些见证者,“空坟墓”只会成为一个无人知晓的秘密。
同样的,“六·四”的记忆是否能够延续,也取决于是否仍有人愿意记住、讲述、传递。在一个鼓励遗忘的环境中,记忆本身就是一种行动。它也许微弱,但并非没有力量。
因此,把复活节与“六·四”放在一起,并不是简单的类比,而是一种更深的提问:当一个时代试图埋葬真理,我们是否相信它仍然可能回来。复活节给出的回答是肯定的,但也附带一个条件:必须有人,拒绝把坟墓当作终点。在独裁社会中,真正被恐惧的,往往不是一次抗议,而是那种挥之不去的记忆——它不会立刻改变现实,却会在时间中不断积累力量。因为一旦人们意识到:被压制的并未消失,被禁止的仍可被记住,那么“完全控制”的神话就会出现裂缝。
或许,这正是复活节在今天最现实的意义:你可以埋葬一段历史,但你无法保证,它不会在某一天,被重新看见。
Easter and June Fourth: When Truth Is Buried
Author: Yang ChangbingEditor: Li Jing Proofreader: Xiong Bian...
一个说真话的人,死在谎言体制里
作者:张宇
编辑:李聪玲 校对:熊辩 翻译:戈冰
今天,是李文亮医生去世六周年的日子。
六年前的那个夜晚,一个34岁的武汉医生在隔离病房里停止了呼吸。官方通报说,他死于新冠肺炎。但所有清醒的人都知道,真正夺走他生命的,并不只是病毒,而是一个把“说真话”视为威胁的政治体制。李文亮不是疫情的制造者,却成了体制失控的牺牲品;他不是公共安全的破坏者,却被当作“造谣者”按在地上训诫。
李文亮究竟做错了什么?
他没有召开记者会,没有煽动恐慌,没有对抗政府。他只是以一个医生的本能,在同行之间提醒一句:“注意防护”。这在任何一个正常社会,都是值得尊重的职业操守。但在中国,这却触碰了中国共产党最敏感、也最致命的神经——权力对信息的垄断。
正是在那一刻,李文亮被选中了。不是因为他多么出名,而是因为他足够普通。一个普通医生的声音,竟然能够动摇体制的“维护稳定”,这本身就暴露了中共政权的脆弱与恐惧。于是,训诫代替讨论,封口取代了防控,政治维稳凌驾于专业判断之上。
六年过去,中国共产党试图用“烈士”称号为李文亮盖棺定论,用时间冲淡责任,用遗忘完成洗白。但有些问题,注定无法被掩埋:如果当初没有封口,会死这么多人吗?如果真话不是罪,李文亮还会死吗?
纪念李文亮,不是为了怀旧,而是为了拒绝被再次欺骗。因为当一个政权必须靠压制真相才能维持运转时,李文亮的死亡,就不是一场悲剧的终点,而是无数悲剧的起点。
如果必须追究李文亮的“错误”,那我们首先得弄清楚:他到底做了什么。
2019年12月底,李文亮在一个仅限医生的微信群中,提醒同行注意一种“类似SARS的不明肺炎”,建议大家加强防护。这不是公开发声,不是媒体爆料,更不是政治表态,而是一名医生在面对异常病例时,最本能、最职业、也是负责任的反应。
在任何一个正常社会,这种行为只有一个名字:专业预警。
但在中国,它被定性为“散布谣言”。
这个定性本身,就已经荒谬到近乎残酷。因为如果连医生之间的专业提醒都必须等待官方允许,那么医学就不再是科学,而是政治的附庸;防疫也不再是公共卫生行为,而是一场服从测试。
问题从来不在于李文亮“说错了什么”,而在于他不该在没有得到政治许可的情况下说任何话。中国共产党无法容忍的,并不是真假问题,而是控制权问题。真相如果不是从官方口中说出,即便完全正确,也被视为威胁;专业判断如果不服务于政治,即便挽救生命,也会被视为“不稳定因素”。
于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医生,被拉进派出所;一张无需法庭、无需证据、无需辩护的训诫书,被强行按在他面前。那不是法律文书,而是权力向个体发出的赤裸警告:你可以是医生,但你不能先于党说话。
更讽刺的是,李文亮后来感染病毒,并最终去世,恰恰证明了他当时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所谓“谣言”,成了现实;所谓“维稳”,成了灾难的前奏。但在中共的体系中,正确与否从来不是评判标准,服从与否才是。
因此,李文亮真正的“罪名”只有一个:他在一个以谎言维持秩序的体制里,说了一句实话。而当一个社会把“说实话”定义为原罪时,任何专业、任何良知、任何普通人,都会随时成为下一个李文亮。
李文亮的遭遇,迅速完成了一次高效的社会教育——它不需要文件下发,不需要会议传达,却精准地让每一个人学会了同一件事:沉默,是最安全的专业选择。
这正是中国共产党统治最可怕的地方。它并不需要对每一个人施暴,只需要让暴力被看见一次。恐惧就会像病毒一样扩散,进入制度、进入组织、进入每一个普通人的判断中。久而久之,封口不再需要命令,自我审查会自动运转。
在这样的环境中,疫情失控并不是意外,而是结果。
当早期预警被压制,当专业判断被噤声,当所有人都在等待“上面的态度”,病毒却不需要态度。它不理解维稳,不尊重权威,也不在乎政治正确。它只遵循生物学规律,而恰恰是这些规律,被中国的政治系统忽视。
更讽刺的是,当灾难已经无法掩盖,舆论开始反噬,中共并没有反思体制本身,而是迅速切换叙事:从“没有人传人”到“人民战争”;从“造谣者依法处理”到“感动中国英雄”。责任被稀释,错误被模糊,真正需要被追问的制度问题,再一次被推入沉默。
李文亮并没有等到一个真正的道歉 ,社会也没有等到一次真正的反省。相反,这种“以恐惧换稳定、以沉默换秩序”的治理逻辑被证明是可行的,于是被继续沿用。
从疫情到后来的一切,我们看到的是同一套模式的不断复制:
先封口,再失控;先否认,再宣传;先牺牲个人,再歌颂集体。
李文亮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他死了,而是因为他的遭遇,清楚地展示了一个事实:在一个惩罚诚实、奖励服从的体制里,灾难不是偶发事件,而是制度必然。
当整个社会被训练成“不要第一个说话的人”,当所有专业都学会向权力低头,下一次悲剧的种子其实已经种下。而它是否爆发,只取决于时间。
在李文亮去世后不久,中国共产党迅速完成了一次熟练而冷酷的叙事转换。
他被“平反”了。他被追授“烈士”称号。他被纳入官方纪念体系,成为可控的符号。
表面看,这是对一个逝去医生的肯定;但本质上,这是一场权力对责任的系统性逃避。
真正的问题,从来没有被回答:是谁下令训诫?依据是什么?程序在哪里?如果李文亮没有“被造谣”,为什么当初要他签字认错?如果他说的是真话,那当时惩罚他的权力,是否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严重伤害?这些问题,没有调查,没有问责,也没有结果。
所谓“平反”,并不是为李文亮讨回公道,而是为了体制止血。它的目的不是厘清责任,而是尽快终结讨论;不是修正制度,而是恢复权威。通过赋予他“烈士”的身份,中共成功地把一个制度性问题包装成了一场个人悲剧,再把悲剧纳入可被管理的叙事之中。而真正需要被审视的制度,却因此逃过了清算。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李文亮事件之后,同样的封口机制并没有停止。相反,它被证明是“有效的”,于是继续被复制、被常态化。对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不同阶段的公共事件,权力依旧优先选择控制信息,而不是尊重事实。
这恰恰说明,所谓“平反”并没有带来任何制度性改变,它只是一次精心设计的情绪安抚,是对公众愤怒的临时止痛药。真正的责任人没有付出代价,真正的机制没有被拆除,真正的问题仍然完好无损。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纪念意味着反思,意味着改革,意味着不再重演同样的错误。而在中国,纪念往往意味着盖棺定论——不仅为逝者盖棺,也为问题盖棺。
因此,“烈士”这个称号,与其说是荣誉,不如说是一道封条。它告诉人们:故事已经结束,不必再追问;错误已经翻篇,不必再讨论;体制已经自省,不必再质疑。
但事实恰恰相反。一个拒绝追责、拒绝反思、拒绝改变的体制,不可能从悲剧中学习。它唯一学会的,只是如何更高效地掩盖、更熟练地转移、更冷静地等待人们遗忘。
而对李文亮而言,这样的“平反”,不是安慰,而是第二次伤害。
李文亮的存在,戳破了中共长期维持的一个核心谎言——它宣称自己代表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专业治理国家。但当一个真正站在公共安全一线的医生被当作威胁处理时,这个谎言就瞬间破产。体制所展现的,不是自信,而是恐惧;不是能力,而是脆弱。
更致命的是,李文亮让无数普通人意识到:问题不在于你是不是“反对党”,而在于你是否说了不该由你说的真话。
这意味着,在中国,没有“安全的诚实”。只要你的事实先于官方口径出现,只要你的判断不受政治控制,你就可能成为下一个被训诫、被噤声、被牺牲的人。这种不确定性,正是极权维持统治的关键工具。
李文亮真正留下的,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道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需要靠压制医生、恐吓专业人士、封锁预警信息来维持秩序,那它到底在害怕什么?答案并不复杂。它害怕的,是事实本身;是无法被指挥、无法被统一口径、无法被“正确引导”的现实。它害怕普通人意识到:权力并非无所不知,官方叙事并非天然正确,真相并不一定掌握在权力手上。
李文亮不需要被神化。他的危险性,恰恰在于他的普通。他证明了一件让中国共产党极度不安的事实:不需要反抗者,只要还有人坚持不说谎,谎言体制就永远无法真正安全。
六年过去了,李文亮的名字仍然被允许出现,但他说过的话,却依然危险。
如果一个政权真心尊重真相,那么说出真相的人不需要以死亡换取清白;
如果一个制度真正以人民生命为先,那么预警者不会先被训诫,再被追授;
如果所谓“平反”不是谎言,那么同样的封口、同样的恐惧,就不该在六年后依然存在。
但现实是,中国共产党什么都没有改变。
李文亮的悲剧,没有终结在他的死亡那一天,而是被制度完整地继承了下来。继承的不只是训诫书这种具体手段,而是一整套以控制代替治理、以封口代替责任、以遗忘代替清算的统治逻辑。
李文亮不是体制的例外,而是体制的必然产物。
六年过去,我们真正要纪念的,不是一个已经无法说话的人,而是那个仍然悬而未决的问题:在一个惩罚诚实的国家里,我们是否已经习惯了不再开口?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李文亮的死亡,就不仅是他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失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至少有一点可以确认——即使在谎言构筑的高墙之内,真相仍然在敲门。
纪念李文亮,不是为了过去,而是为了拒绝成为一个明知真相却选择沉默的人。
A truth teller dies in a system of lies
Abstract: Li Wenliang's death is not only a personal...
在中国,祷告也需要“许可证”?——谈家庭教会的荒诞处境
作者:张帅
编辑:黄吉洲 校对:冯仍 翻译:周敏
在很多国家,宗教信仰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有人去教堂祈祷,有人去寺庙烧香,有人安静地读经、唱诗,这些都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但如果把同样的事情放到中国,有时就会变得非常“复杂”。
在中国,如果你想做基督徒,其实是有一条“标准路线”的——那就是去政府批准的“三自教会”。在那里,一切都井然有序:教会要登记、讲道要备案、活动要审批,连宗教事务都要接受行政管理。换句话说,在这里,信仰最好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监管”的。
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基督徒都认为信仰需要这种管理方式。于是,一些人选择在家里、在小型聚会点读经祷告,三五个人唱诗、分享信仰,这些被称为“家庭教会”。按常识来说,这不过是一群人在家里聚会而已,但在一些地方,这却被定义为“非法宗教活动”。
于是,一幅颇具讽刺意味的画面就出现了:几个人在客厅里读《圣经》,可能会被当成需要“整顿”的对象;一场祷告会,有时会迎来警察的“现场指导”;一本普通的宗教书籍,也可能被当成需要被没收的“物品”。更有意思的是,很多家庭教会并没有公开宣传,也没有大型活动,只是简单地聚在一起祷告、读经,但在一些地方,这样的聚会仍然会被登记、询问甚至取缔。仿佛信仰这种事情,如果没有经过行政批准,就显得格外“危险”。
于是问题来了:如果祷告必须审批,那信仰还是信仰吗?如果读经需要备案,那良心还算自由吗?很多家庭教会的成员其实并没有什么宏大的目标,他们只是希望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信仰。但现实却常常告诉他们一件事:在某些地方,连最安静的祈祷,也可能变成一件“需要解释”的事情。
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开放,并不只体现在经济发展或城市规模上,而是体现在人们能否自由地思考、表达和信仰。信仰本应属于内心,而不是审批流程。
或许有一天,人们不再需要在客厅拉上窗帘祷告,不再担心聚会被打断,也不再需要解释为什么要读一本宗教书籍。那时,信仰才真正回到了它原本应该存在的地方——人的良心与自由之中。
Do Prayers in China Also Require a "Permit"?
— On the Absurd Situation of House Churches
Author: Zhang Shuai
Editor: Huang...
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
作者:陈树庆 编辑:周志刚 校对:冯仍 翻译:周敏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申述人陈树庆,杭拱政复67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
2006年3月2日下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到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复议局查阅并复制本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收到上述《答复书》等有关材料之前,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交涉中,从未收到如此详细的,关于被申请人关于其履职的书面理由和依据。同时发现对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合法主张,《答复书》既无认可也没有反驳与否定,现申请人对《答复书》进行必要的事实补充说明及针对性申述。
一、关于申请人的除名、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行政复议答复书》写有“1995年7月申请人被做除名处理,故被申请人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0年0个月,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应从其参加养老保险之日1992年4月起计算。”
首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以理由“1995年7月1日离岗至今”将申请人除名,还是当月匆匆忙忙做出的除名决定。如果扣除的视同缴费期间为1995年7月1日所谓“离岗”至做出决定之前,当然名正言顺,但扣除的是我在单位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无任何过错的4个月上班期间,是否适当?
1995年7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面所描述“该员于95年7月1日离岗至今”是虚构的、不符合我与该公司约定。 实际情况是单位本身经营长期不善(老国有商业单位受大量专业市场、综合市场个体商贩的冲击),早在一年多以前已停发工资,随后我提出承包业务,但因没有提供我为单位创收所需要的条件(看中的营业场地被别人租走),只好约定允许申请人陈树庆自谋生计,人事关系继续挂靠在单位并代为缴纳社保,当然实际费用都由陈树庆自己提供(见申请人前些天家中翻箱倒柜才找出的,在本《申述》的附件:陈树庆向单位支付的代缴社保费用《杭州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0077295号为证),这种情况下,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岗”还是“在岗”的问题了。在通知我“除名”前我没有被告知将要除名的理由及维权途径,我当时也只是把它当作单位的单方面解约行为,将“除名”与辞退、辞职之间的实际意思与后果没有去认真了解与分辨。
虽然这种“除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法治不健全情况下,公民个体法治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欠缺情况下的弱势。总之,由于申请人对于自己职工权利的无知及所谓“除名”后疏于维权,也由于扣除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只有4个月,所以在本案提出的复议请求按24年4个月的缴费年限办理养老金审定中,并没有包含这4个月的视同缴费期间。既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申请人也不妨做出补充说明并提供足以推翻“除名”事实的证据,在复议程序中如果能够对此问题做出公正解决当然最好,如果不予理会或在形式上继续认同被申请人关于本案“除名”及4个月视同缴费清零的认定,由于无关本案大局,申请人愿意采取“对方不再提,我方不再究”的行为立场。
二、《答复书》对于被申请人“约而不守”、损害政府行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问题避而不谈。
当初缴费的时候,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缴费人所谓“服刑期间违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假装不知“违规收费”,作为政府行为对社保缴费来者不拒;现在要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找理由说“违规”了,是因为缴费人的“违规缴费”。时到今日,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也是应知的)涉嫌故意或明显过失的“知规不告”并“违规收费”不用承担“违规”的责任,反而让外行的、积极履约缴费的社保受益人即本案申请人陈树庆来承担以“违规”为名的毁约损失。更何况所谓的“违规”绝不能等同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规定“服刑期间不得参与社会保险”或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服刑期间参与社会保险的可以取消并拒绝承担届时保险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放到任何一个讲道理、行法治的文明时代,放在任何一个讲道理、行法治的文明地方,都会因其显失公平,看作权力强势的任意和荒唐,严重损害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三、在本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的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再(口头)提请被申请人考虑我国已经签署、有的已经批准的人权公约,里面有关于禁止强迫无偿劳动及人人普适的社会保险规定,当时有其科长级的工作人员笑答我“扯远了!”我权当其不知或开玩笑而已。现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正式详列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条款及内容,但《答复书》继续无视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原则、无视国家已经签署和批准生效的国际公约。
国家签署尤其是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是向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世界公开承诺,任何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对这些公约的漠视,不仅有损于国内的法治实现,也势必严重损害国家的国际信誉和国际形象。社会的文明进程到了二十一世纪都已经过了二十多年,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如果还继续忽视本国已经签署及批准的国际公约的作用与效力,其知识面、其能力、其格局,能说是合格的吗?
四、《答复书》无视机关事业单位大量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虚假务工(实际务工与包括登记社保在内的挂名务工不一致)并严重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只对于本案申请人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作“违规”认定。实质上是同样的“社保代缴”,这种双重标准不仅有违于法治社会“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而且与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社会权力恣意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何区别?
五、毋庸置疑,违反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违反普世文明价值的监狱强迫无偿劳动,在我们国家要保持改革开放或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是必须做出根本性的改观甚至废除的。这也正是国家司法部、外交部等的发言人在接受相关采访或主动播报时一再(掩饰性地)强调“新疆没有强迫劳动”、“中国没有强迫劳动”的原因。申请人在坐牢期间与同室服刑人员晚上按规定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每每看到、听到这种“没有强迫劳动”的发言或宣称,都会群起而笑之,“中国没有强迫劳动?只要有监狱的地方就有强迫劳动,至少我们所在的乔司监狱一直以来都在强迫劳动”当然除了我自己看到、听到不少关于强迫劳动的“手段”,接下来如果有必要,还不妨让“大家都来讲故事”说说他们坐牢的亲身感受(包括强迫无偿劳动),让有关经济问题学者来谈谈“监狱强迫无偿劳动”对市场公平竞争、对社会就业形势及劳工权益的冲击、劳改产品对中国商品出口的作用与影响等等,在这里,怕太“离题”也限于篇幅点到为止,先不再展开更加具体、充分的讨论。
如果从本行政复议案申请人陈树庆的个案开始,希望能逐步推广到普遍承认过去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有效,甚至允许广大服刑人员出狱后补缴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不足年限让刑满释放人员真正像其他公民一样都能公平地老有所养,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在监狱的安心改造,也有利于刑满获释人员的安置及回归社会正常生活,避免部分人员走投无路下可能的铤而走险。在现行刑罚制度及执行状态与将来废除监狱强迫无偿劳动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缓冲与过渡期。
综上,申请人恳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在审定本行政复议案时,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与理由,就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既不认可也不反驳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注意。这种对于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的拒绝回答:如果是因为不能,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经不起推敲;如果是不屑,那是权力的傲慢,更应该予以防止。
盼望本案最终能做出合法、公正、周全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致敬礼!申请人 陈 树 庆2026年 3 月 3 日
附:1、本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副本1份2、《杭州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0077295号复印件2份
Representation Regarding the "Reply to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the author's response to the "Reply to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expos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