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档案: 3 月, 2026
《政治民主》第二章 人性与社会结构
作者:祝正明收录,编辑:冯仍 校对:冯仍 翻译:吕峰
研究人类社会的政治结构,必须首先对人的本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政治结构本身就是以“人”作为主体的,政府要么是以管理人为目的而建立,要么是以服务于人为目的而建立,政府本身就是由人组成。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性的弱点,才能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人性的弱点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之中。
(一)人的共同习性
人是一种动物,尽管人的生活方式已经远远有别于其它任何一种动物,人不再需要去追杀猎物、采摘果实以维持生存,人类依然无法脱离动物的实质,人依然有许多与其它动物完全一样的本能。这些基本的本能需要包括:进食饮水、避暑御寒、繁育后代、保持安全、休息娱乐等,人类活动的所有内容几乎都是以满足这些本能需要为目的的。尽管在现代社会,机器的采用和生产的专业化使人类的劳作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做着各种各样与直接满足本能需要无关的事情,但目的只有一个,人们由此得到的报酬可以兑换成食物、饮料、衣物、住房等满足本能需要的东西。假如没有这种交换,没有人会天生喜欢天天按规定的时间去操作乏味的机器,搬运毫无兴趣的货物,忍受肌肉的酸痛。
人其次是一种高智商的动物,在一个拥挤的世界,当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人懂得进行合作的好处,与自己的亲朋好友或部族组成团体,形成强大的力量,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安全,因此,人时常也会为了自己集团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在集团内部,为了防止出现混乱,维持秩序,人懂得相互间需要遵守一些共同的约定,克制自己欲望,这使人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人与其它动物的关键区别在于人拥有巨大的记忆力。而文字和印刷术的发明则几乎又无限制地增加了人类的记忆力。知识与经验的广泛积累与传播最终使人类改变了整个地球的面貌,同时也完全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人类所有创造发明的目的可以说只有一个:以更少的劳动获得更大的收益。
好吃懒做是人的本性,人不喜欢体力劳动。
人类研究自身问题由来已久,对于那些富于好奇心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有趣的题目。有部分的人认为:“人之初,性本善,”长大以后才开始变恶。马列主义者则认为:“人性恶”的根本原因是财产的私有制,人对财产的占有欲望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并由此产生出压迫、剥削等丑恶现象。而实现财产的公有制,则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这些问题,就可以使所有的人都成为所有财产的主人,每个人的工作都是在为自己做,工作中就会产生出无穷的积极性。而所有的财产都是公共的,人人有份,人们再去占有财产已毫无意义,从而可以消除掉人的私心。当人们在为自己工作的同时也是在为他人工作,自然就会出现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团结友爱的社会气氛,形成一个完美的具有无比优越性的理想社会。
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这个出发点很好的理论并没有成功。原因很简单,人的私心并不会因为消灭了私有制而消除,当人们努力进行单调乏味的劳动,付出酸痛不适的代价后,发现自己并不能得到与辛勤程度成比例的收获,看到的是无数的别人,甚至是看不到的人都在共同享用自己的成果。当人们以逸代劳时,分享的东西并不会明显减少,人的智慧告诉他应该怎样做就很清楚了。其结果,在经过短期的狂热以后,是惰性而不是积极性,成了财产公有制社会人的共同特征。几乎没有人一直愿意为了能让无数的人共同享用自己的成果而去努力创造发明和从事劳动,社会发展停滞不前,“均富社会”成了“均贫社会”。
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动物,或者说自私是人的本性。这一点在人类的婴儿身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对婴儿的仔细观察可以表明,婴儿都是以极端自我为中心的,他会毫无顾忌地想占有任何他认为是有用的东西,其动机完全出自于他自己的需要与愿望。成年人的区别仅仅在于能够克制自己的需要,懂得合作与忍耐的好处。但是,只要一有机会,婴儿的特征仍然会暴露无疑。人的私心是不可磨灭的,人只会首先从自身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一点并不会由于改变了财产的所有制而随之改变,也不会因人的地位发生了改变而改变。
同样,人类学研究表明,人还是一种以家族为中心的群体活动动物,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远远有别于原始生活方式,但是,人们对自己的亲人、对朋友的关心与热情总是胜过对待陌生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类似于洋葱的结构,一层又一层,由亲至疏。人并不愿意将自己的利益拱手让给陌生人,为陌生人作无私奉献。
人还有其它种种常见的弱点:高傲、固执、逞强、虚伪、懒惰、贪婪等等。人性特点具有可塑性,就像橡皮条。橡皮条在外力作用下可以改变自己的形状,但外力撤除后,就会很快恢复原来的形状。与此类似,人在受到外界制约时也会改变自己的本能习性,但当这种制约消失后,人性的弱点很快就会恢复。
人性远非是完美的,人性具有种种弱点和缺点,而政府官员和普通人并无两样。对人类的这些本性,在研究政治问题,构造政府结构,选任政府领导人时,是绝对不能忽视的。
当然,统治阶级并不希望人民大众认为他们是有这类缺点的。他们总是试图让民众相信,他们大公无私、谦虚好学、知识渊博、英明正确。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大众放心地接受他们的统治,使他们的特权能够轻轻松松地维持下去。
如果一个初衷良好的社会制度是建立在对人性的错误假设之上,过高地估计了经济所有制对人的影响,过高地估计了人对群体的责任心、积极性、同情心,忽视了人性的种种弱点,对这些弱点没有任何预防与制止措施,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不免会偏离原来的设想,最后扭曲、变态,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任何一个政治社会,政府都是一个最庞大的组织,没有任何其它民间社团的实力能与之相对抗,政府具有排他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而任何人一经当权,品尝过权力的味道,就不会再自愿放弃权力。因此,一种社会制度和政府一经创立,重新再进行改造往往非常困难,绝非是在短期内由少数人就能做到的事情。
有政府就有政府官员,政府的权力总是要由政府官员来执行。这些官员在人性上和一般人并没有什么区别。然而,这些人手中却拥有巨大的权力,他们能在许多方面直接影响平民百姓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在财产公有制条件下,他们成了所有社会财产的实际支配者,直接获得了支配百姓生活的巨大权力,掌握了百姓的生杀大权。然而,这些人也贪图个人生活的方便舒适,当他们发现他们能很方便地用权力换取物质享受后,他们很快就会组成与权力大小相对应的特权阶层,享受各种不同规格的待遇,最终形成一个庞大的官僚统治阶级。
如果权力能明显地给个人利益带来巨大的好处,人们就会处心积虑地去争取官位,并培植自己的势力,试图终身任职,甚至传给后代。如果官僚们拥有绝对的支配百姓行为的权力,在使用权力时又能不受约束,他们就会感到自命不凡而变得盛气凌人,不可一世,或者出于懒惰的本性而固执己见、麻木不仁,在遇到反抗时就会野蛮残酷地镇压,要求百姓对他们绝对服从,甚至强行驱使百姓去为他们及他们的阶级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最终,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还是会演变成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演变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国外有个研究小组曾经做过这样一个试验:将一批自愿接受试验的青年学生以抽签方式随机分成两组。一组人充当囚犯,另一组人充当狱警,在一起过一种类似于监狱的生活。然而,两个星期以后,研究人员发现试验已不能再继续进行下去了。他们都已经完全进入了角色。充当狱警的人开始对“囚犯”进行肆意的欺压、咒骂、虐待。而充当囚犯的人则充满了憎恨、绝望,随时准备逃跑。
这个试验对于人性是一个很好的揭露。它表明:当一部分人可以随意处置另一部分人,而对方又没有任何对付办法时,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就会发生重大变化。
只要有政府,有拥有权力的官员,也就永远会存在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倾向。尽管人们可以推翻旧政府、旧官僚,由民众中间有能力,了解百姓疾苦的人掌权执政,但这些人的地位发生变化后,他们的利益仍然会逐渐与平民的利益相脱离,仍然会逐渐变成新的官僚阶级,产生新的压制。这类现象在历史上周而复始,不知重复了多少次,每次只是在历史上多增加一个朝代而已。
可以认定,只要人拥有了支配他人的权力,而又不受任何制约时,藐视他人,运用权力驱使他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是当权者皆有的一种倾向,这在研究政治问题时必须深刻牢记。
尽管世界各地人类社会的形态各有不同,但是,世界各地的人种、民族在智商上并没有明显区别,有区别的只是气候、环境、习俗、经济发展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在人性的弱点上,世界各地的民族也没有区别。因此,各国在政治制度上取得的成功尝试和治理经验,完全可以互相吸取采用。
政治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并没有国境的限制,就像任何先进的科学产品,在全世界都能够普遍适用一样,对于其真正的优越性,给人们的生活所带来的便利,全世界人民都能够感受到,并最终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拥戴与欢迎,成为全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是,有些地方保护主义者尚未了解该产品的性能,却已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他们大肆强调本地区的民族习惯不同,宣称该产品不适用于该地区,排斥外界新产品,拒绝百姓接触,实际上就是以牺牲大众的利益为代价,保护其极少数人的的特权利益。
(二)人的个性差异
人有许多共同属性,但还存在明显的个性差异。人不仅在身高、体重、外貌上各不相同,而且在知识、经验、为人方式上各有不同,人有智愚勤惰之分。如果一种社会理论或制度忽视这一点,并试图使所有的人收入平等,则无疑是惩罚勤劳的人,奖励懒惰的人,抑制有能力的人,纵容无能之辈,扼杀人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培养人的惰性与庸俗性。这样的社会貌似平等,实际上并不平等。除非直到所有的人都变得同样平庸,同样懒惰,同样无能才会有真正的平等。其结果,整个社会将变得死气沉沉,停滞不前。生产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持生命。可以说,在经济上使人人平等富裕的社会理论,虽出发点良好,但实施后必将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
人的能力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先天性的,也有因后天成长环境不同而造成,总之,原因多种多样。
社会要想迅速进步和发展,必须依靠有效的组织管理,这项工作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做得好,只有少数出类拔萃,能力卓越的人才能胜任。
也许有人认为,精明的人整起人来更可怕,的确有这种可能。但是,假如社会允许官员滥用职权,又不会使其受到惩罚,蠢猪和天才同样都会给百姓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社会要想避免这一点,重要的是要有完善的措施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并随时约束和撤换他们,使其明白,想保住官位的唯一可靠办法,就是尽最大努力地为民众服务。实践证明,在严格的惩罚与制约手段面前,掌权者滥用职权的倾向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由这个社会最有能力的人来进行组织与管理,不仅是各级政府,企业、社团、科研机构等概不例外。只有让最精明能干,最勤奋,最有创造性的人担任重任,组成社会进步的火车头,才能保证社会得到迅速发展。
如何才能发现在智慧和才干上最适合担任某一职务的候选人?如何才能将社会的优秀分子选拔出来?这是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因为,有能力的人并不总是不招自来,贤才往往蛰伏在简棚陋室之中,并非是有任用权的大人物都能有机会发现的。
必须相信,人民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有充分的识别判断能力,挑选出最能干的人来为自己提供最好的服务,人民大众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是全社会利益的最好监护人。因此,选拔领导人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民众自己来进行广泛的、普遍的、直接的选举。
竞选过程可以培养竞选者的荣誉感,公民的信任可以增加当选者的责任心、公正性和工作热情。
同时,报酬应该与贡献相适应。由于这些人给社会所创造的价值与贡献明显大于普通人,社会应当给予充分的物质奖励。实际上,也只有充分的报酬,才能吸引到有能力的人出来担任公共事务的组织领导工作。当然,报酬必须是公开的,限额的,绝对不能是靠权力可以去秘密捞取的。报酬过低,往往会成为腐败者捞取好处的心理借口。
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人收入平等,并不等于人们的政治权利平等,一些人可能更完全地受制于另一些人,在经济不平等的私有制社会,经济不平等并不意味人就无法拥有政治平等,政治平等是机会的平等,人人都有同样的机会去实施自己的权力,能取得多少财富,只取决于自己的能力,而不是特权。政治与经济对社会特征的影响可用下表表示:
社会绝对不应该提倡经济上的人人平等,而应该鼓励和保障具有创造力和良好组织管理能力、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人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以有效的物质奖励,激励广大民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这样,才能将广大民众个人的创造力转变成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力。
当然,贫富之间不应有过大的差距,特别是由一些不合理的因素造成的贫富差距,社会不应当鼓励。比如,由于贫困而无法接受适当的教育,竞争的条件与基础不公平等。第一种情况,可以向高收入的人征收高比例的税收,对贫困的人进行补贴,提供免费的基本教育,并资助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第二种情况,应由政府进行适当干预。当产生垄断性经营时,扶持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小者。总之,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让强者带动弱者提高生活水平,但绝对不能用简单的平均财富的方式。社会要鼓励有能力的人冒尖,又要对财富的过分集中进行适当的调控,对无能的人进行适当的补贴照顾。
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最富有与最贫困的人在人口总数中都只占一个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人都处于中间水平,能维持正常而体面的生活。其分布象一个菱形,如右图所示。在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可以对法律和政策起决定作用的。选举持什么样政治、经济观点的人主持政坛,完全取决于民众。应当相信,民意是能够兼顾贫富双方的利益的。
《Political Democracy》Human Nature and Social Structure
Author: Zhu ZhengmingCollected by,Editor: Feng Reng Proofreader: Feng Reng Translator: Lyu Feng
To study the political structure of...
在中国,祷告也需要“许可证”?——谈家庭教会的荒诞处境
作者:张帅
编辑:黄吉洲 校对:冯仍 翻译:周敏
在很多国家,宗教信仰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有人去教堂祈祷,有人去寺庙烧香,有人安静地读经、唱诗,这些都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但如果把同样的事情放到中国,有时就会变得非常“复杂”。
在中国,如果你想做基督徒,其实是有一条“标准路线”的——那就是去政府批准的“三自教会”。在那里,一切都井然有序:教会要登记、讲道要备案、活动要审批,连宗教事务都要接受行政管理。换句话说,在这里,信仰最好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监管”的。
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基督徒都认为信仰需要这种管理方式。于是,一些人选择在家里、在小型聚会点读经祷告,三五个人唱诗、分享信仰,这些被称为“家庭教会”。按常识来说,这不过是一群人在家里聚会而已,但在一些地方,这却被定义为“非法宗教活动”。
于是,一幅颇具讽刺意味的画面就出现了:几个人在客厅里读《圣经》,可能会被当成需要“整顿”的对象;一场祷告会,有时会迎来警察的“现场指导”;一本普通的宗教书籍,也可能被当成需要被没收的“物品”。更有意思的是,很多家庭教会并没有公开宣传,也没有大型活动,只是简单地聚在一起祷告、读经,但在一些地方,这样的聚会仍然会被登记、询问甚至取缔。仿佛信仰这种事情,如果没有经过行政批准,就显得格外“危险”。
于是问题来了:如果祷告必须审批,那信仰还是信仰吗?如果读经需要备案,那良心还算自由吗?很多家庭教会的成员其实并没有什么宏大的目标,他们只是希望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信仰。但现实却常常告诉他们一件事:在某些地方,连最安静的祈祷,也可能变成一件“需要解释”的事情。
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开放,并不只体现在经济发展或城市规模上,而是体现在人们能否自由地思考、表达和信仰。信仰本应属于内心,而不是审批流程。
或许有一天,人们不再需要在客厅拉上窗帘祷告,不再担心聚会被打断,也不再需要解释为什么要读一本宗教书籍。那时,信仰才真正回到了它原本应该存在的地方——人的良心与自由之中。
Do Prayers in China Also Require a "Permit"?
— On the Absurd Situation of House Churches
Author: Zhang Shuai
Editor: Huang...
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
作者:陈树庆 编辑:周志刚 校对:冯仍 翻译:周敏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申述人陈树庆,杭拱政复67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
2006年3月2日下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到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复议局查阅并复制本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收到上述《答复书》等有关材料之前,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交涉中,从未收到如此详细的,关于被申请人关于其履职的书面理由和依据。同时发现对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合法主张,《答复书》既无认可也没有反驳与否定,现申请人对《答复书》进行必要的事实补充说明及针对性申述。
一、关于申请人的除名、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行政复议答复书》写有“1995年7月申请人被做除名处理,故被申请人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0年0个月,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应从其参加养老保险之日1992年4月起计算。”
首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以理由“1995年7月1日离岗至今”将申请人除名,还是当月匆匆忙忙做出的除名决定。如果扣除的视同缴费期间为1995年7月1日所谓“离岗”至做出决定之前,当然名正言顺,但扣除的是我在单位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无任何过错的4个月上班期间,是否适当?
1995年7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面所描述“该员于95年7月1日离岗至今”是虚构的、不符合我与该公司约定。 实际情况是单位本身经营长期不善(老国有商业单位受大量专业市场、综合市场个体商贩的冲击),早在一年多以前已停发工资,随后我提出承包业务,但因没有提供我为单位创收所需要的条件(看中的营业场地被别人租走),只好约定允许申请人陈树庆自谋生计,人事关系继续挂靠在单位并代为缴纳社保,当然实际费用都由陈树庆自己提供(见申请人前些天家中翻箱倒柜才找出的,在本《申述》的附件:陈树庆向单位支付的代缴社保费用《杭州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0077295号为证),这种情况下,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岗”还是“在岗”的问题了。在通知我“除名”前我没有被告知将要除名的理由及维权途径,我当时也只是把它当作单位的单方面解约行为,将“除名”与辞退、辞职之间的实际意思与后果没有去认真了解与分辨。
虽然这种“除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法治不健全情况下,公民个体法治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欠缺情况下的弱势。总之,由于申请人对于自己职工权利的无知及所谓“除名”后疏于维权,也由于扣除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只有4个月,所以在本案提出的复议请求按24年4个月的缴费年限办理养老金审定中,并没有包含这4个月的视同缴费期间。既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申请人也不妨做出补充说明并提供足以推翻“除名”事实的证据,在复议程序中如果能够对此问题做出公正解决当然最好,如果不予理会或在形式上继续认同被申请人关于本案“除名”及4个月视同缴费清零的认定,由于无关本案大局,申请人愿意采取“对方不再提,我方不再究”的行为立场。
二、《答复书》对于被申请人“约而不守”、损害政府行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问题避而不谈。
当初缴费的时候,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缴费人所谓“服刑期间违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假装不知“违规收费”,作为政府行为对社保缴费来者不拒;现在要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找理由说“违规”了,是因为缴费人的“违规缴费”。时到今日,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也是应知的)涉嫌故意或明显过失的“知规不告”并“违规收费”不用承担“违规”的责任,反而让外行的、积极履约缴费的社保受益人即本案申请人陈树庆来承担以“违规”为名的毁约损失。更何况所谓的“违规”绝不能等同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规定“服刑期间不得参与社会保险”或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服刑期间参与社会保险的可以取消并拒绝承担届时保险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放到任何一个讲道理、行法治的文明时代,放在任何一个讲道理、行法治的文明地方,都会因其显失公平,看作权力强势的任意和荒唐,严重损害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三、在本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的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再(口头)提请被申请人考虑我国已经签署、有的已经批准的人权公约,里面有关于禁止强迫无偿劳动及人人普适的社会保险规定,当时有其科长级的工作人员笑答我“扯远了!”我权当其不知或开玩笑而已。现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正式详列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条款及内容,但《答复书》继续无视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原则、无视国家已经签署和批准生效的国际公约。
国家签署尤其是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是向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世界公开承诺,任何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对这些公约的漠视,不仅有损于国内的法治实现,也势必严重损害国家的国际信誉和国际形象。社会的文明进程到了二十一世纪都已经过了二十多年,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如果还继续忽视本国已经签署及批准的国际公约的作用与效力,其知识面、其能力、其格局,能说是合格的吗?
四、《答复书》无视机关事业单位大量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虚假务工(实际务工与包括登记社保在内的挂名务工不一致)并严重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只对于本案申请人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作“违规”认定。实质上是同样的“社保代缴”,这种双重标准不仅有违于法治社会“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而且与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社会权力恣意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何区别?
五、毋庸置疑,违反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违反普世文明价值的监狱强迫无偿劳动,在我们国家要保持改革开放或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是必须做出根本性的改观甚至废除的。这也正是国家司法部、外交部等的发言人在接受相关采访或主动播报时一再(掩饰性地)强调“新疆没有强迫劳动”、“中国没有强迫劳动”的原因。申请人在坐牢期间与同室服刑人员晚上按规定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每每看到、听到这种“没有强迫劳动”的发言或宣称,都会群起而笑之,“中国没有强迫劳动?只要有监狱的地方就有强迫劳动,至少我们所在的乔司监狱一直以来都在强迫劳动”当然除了我自己看到、听到不少关于强迫劳动的“手段”,接下来如果有必要,还不妨让“大家都来讲故事”说说他们坐牢的亲身感受(包括强迫无偿劳动),让有关经济问题学者来谈谈“监狱强迫无偿劳动”对市场公平竞争、对社会就业形势及劳工权益的冲击、劳改产品对中国商品出口的作用与影响等等,在这里,怕太“离题”也限于篇幅点到为止,先不再展开更加具体、充分的讨论。
如果从本行政复议案申请人陈树庆的个案开始,希望能逐步推广到普遍承认过去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有效,甚至允许广大服刑人员出狱后补缴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不足年限让刑满释放人员真正像其他公民一样都能公平地老有所养,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在监狱的安心改造,也有利于刑满获释人员的安置及回归社会正常生活,避免部分人员走投无路下可能的铤而走险。在现行刑罚制度及执行状态与将来废除监狱强迫无偿劳动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缓冲与过渡期。
综上,申请人恳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在审定本行政复议案时,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与理由,就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既不认可也不反驳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注意。这种对于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的拒绝回答:如果是因为不能,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经不起推敲;如果是不屑,那是权力的傲慢,更应该予以防止。
盼望本案最终能做出合法、公正、周全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致敬礼!申请人 陈 树 庆2026年 3 月 3 日
附:1、本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副本1份2、《杭州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0077295号复印件2份
Representation Regarding the "Reply to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the author's response to the "Reply to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exposing...
解放者:国际新秩序的制定者
作者:郭泉
编辑:李晶 校对:冯仍 翻译:周敏
《川普逻辑》之92:川普总统说:“对于那些以主权之名行暴政之实的政权,我们的回答是:你们的‘主权’到此为止了。美国,将作为解放者,作为新秩序的制定者,为被压迫者带来曙光。这就是我们的使命,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行动继续,目标不变:终结暴政,还权于民!”
2026年3月3日,华盛顿特区。五角大楼深处,战争部长海格赛斯的办公室笼罩在一种凝重而决绝的气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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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习近平被消失,中国民主进程会是什么样?
作者:卢超编辑:李晶 校对:程筱筱 翻译:吕峰
最近国际局势的变化快得让人眼花缭乱。从德黑兰传出的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去世的消息,到南美委内瑞拉马杜罗政权的摇摇欲坠,这些“强人”的谢幕方式各不相同,但都指向了一个核心议题:当一个高度集权的统领者突然从权力版图上消失,这个国家会走向民主,还是坠入深渊?
如果把这个剧本套用在中国身上,那场景可能会比伊朗和委内瑞拉更加复杂。
1. 权力之巅的“真空效应”
目前的中国政坛,权力已经高度集中到“定于一尊”的地步。这种模式最大的弱点在于:它极度依赖个人的政治意志。如果这个“核心”突然消失,且没有一个被各方公认的接班人,中南海会瞬间进入一个 “高度过热的真空期”。
在政治学里,这叫“威权脆断”。就像伊拉克的萨达姆,虽然他在位时看起来不可一世,但一旦顶层坍塌,底下的官僚系统、军方和特务机构会因为失去统一指令而陷入短暂的瘫痪。这时候,北京那些掌握实权的人,首先想的不是怎么治理国家,而是如何自保。
2. 精英阶层的“求生式改革”
参考委内瑞拉的例子,马杜罗的失势往往伴随着内部精英的“跳船”。在中国,如果领袖消失,那些原本在层层压力下噤声的官员和军方将领,会面临一个重大的选择:是继续抱残守缺,还是为了保住身家性命去拥抱变革?
这种情况下,中国很可能出现一种 “自上而下”的被动转型。为了防止社会秩序彻底崩溃,或者为了换取国际社会的承认(以及撤销制裁),一部分务实派精英可能会提出“恢复集体领导”、“依法治国”等口号。这种从“一人说了算”回到“大家商量着办”的转变,往往是民主进程的第一道裂缝。
3. 地方力量的“离心力”
中国太大了,各地的利益诉求完全不同。如果北京的中央权威因为领袖消失而减弱,东南沿海那些经济发达省份的“自主意识”会迅速抬头。
这有点像当年苏联解体前的征兆:地方政府发现不再需要把大笔财政上缴给一个“指挥不动”的中央,于是开始尝试独立制定经济和民生政策。这种“地方竞争式”的松动,虽然有动荡的风险,但也为基层民主和法治提供了实验田。就像伊拉克在战后努力结束“城市军事化”一样,中国的地方政府也可能在压力下开始尝试真正的村民选举或社区自治,以平息民众的不满。
4. “沉默大多数”的爆发
最关键的变量其实是每一个普通人。过去这些年,社会积压了很多情绪——无论是对经济放缓的焦虑,还是对高压管控的抵触。一旦那个维持高压的“核心”不在了,民众的胆量会瞬间变大。
如果出现类似委内瑞拉大选后的那种大规模街头抗争,而军队又因为高层内斗而犹豫不决,那么民主进程就会进入快车道。这种时候,能否避免伊拉克式的乱局,取决于中国的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能否迅速形成共识,建立一套基本的法律秩序,而不是陷入无止境的派系斗争。
危机还是契机?
独裁领袖的消失,从来不自动等同于民主的降临。它更像是一个“潘多拉魔盒”,里面既有混乱的风险,也藏着重生的希望。
伊朗和委内瑞拉的故事告诉我们:靠恐惧维持的忠诚,在领袖合眼的那一刻就会灰飞烟灭。中国如果走到那一天,真正的挑战不在于“谁来接班”,而在于我们能否趁着那个权力真空的间隙,把权力的笼子从一个人手里,挪到法治和选票的手里。
毕竟,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把十几亿人的命运,系在任何一个人的呼吸之间。因为“强人”总会死,但制度可长青。
What Would China’s Democratic Transition Look Like...
宏福苑大火百日祭:災難之後香港在發生什麼
作者:關永傑
編輯:鍾然 責任編輯:胡麗莉 校对:冯仍 翻译:吕峰
截至2026年3月6日,香港大埔宏福苑大火已經過去整整一百天。
這場發生在2025年11月26日的火災,波及七幢高層住宅大廈,大火持續燃燒超過四十小時,最終造成168人死亡、79人受傷,成為香港開埠以來傷亡最慘重的火災事故之一。港府隨後宣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計劃在 2026年3月19日開始舉行聽證會,2026年9月左右公佈最終調查報告。
然而,火災後這一百天里發生的一些事情,卻讓不少人對調查結果是否能夠真正回應公眾關心的問題產生了疑問。
回顧這100天,香港社會發生了幾件值得注意的事件。
一、提出調查訴求的學生被捕並遭開除
火災發生後,香港中文大學學生關靖豐公開提出包括成立火災獨立調查委員會在內的四項訴求。然而不久之後他被警方拘捕,一些媒體甚至將其行為形容為“以災亂港”。
2026年2月13日,香港中文大學宣佈開除其學籍。校方給出的理由並非直接因為其提出相關訴求,而是指其“多次行為不當”,其中包括他在 2023年曾因張貼六四相關標語而被記過。
二、問責問題幾乎沒有被提起
按照中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死亡超過30人的事故屬於“特別重大事故”,應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並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而香港的現實則是:香港特首李家超不但沒有被問責,2025年12月16日,他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述職時,習近平還明確表示,一年來李家超帶領特區政府“勇於擔當、積極進取”,並強調中央對李家超及特區政府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習近平還提到李家超在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方面的表現尤為突出。至於大埔宏福苑火災,則只是向災民表示慰問,並肯定了特區政府在災後支援及重建方面的努力。
三、罹難者名單未向公眾公佈
在大多數民主社會及法治國家,處理大規模傷亡事故時,“公開名單”通常被視為政府透明度與社會共同哀悼的重要部分。
但香港政府在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警後,以“保護隱私”為由拒絕公開 168名罹難者名單。
四、媒體人黎智英被重判
2026年2月9日,在一個被外界廣泛質疑為受到政治影響的司法環境下,香港法庭以《國安法》框架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勾結外國勢力”罪名,重判黎智英二十年,《蘋果日報》多名高層被判七至十年。
在這樣的打擊之下,香港可能很難再出現真正具有獨立性的新聞媒體,剩下的更多只是官方宣傳體系的一部分。
五、“天眼”密布,香港或進入《1984》時代
2026年2月中旬,港府向立法會申請 40.6億港元的撥款,用於擴展名為「智眼」(SmartView)的監控程序。該計劃準備在未來數年內,為全港 6萬多組監控攝像頭進行技術升級,包括引入更強大的 AI人臉識別與大數據分析功能。
宏福苑火災的具體原因仍在調查之中。根據早期報道,火勢可能與樓宇外牆維修工程中使用的竹棚、尼龍網等材料的阻燃系數不達標有關。火焰沿著外牆迅速蔓延,導致多個樓宇被波及。如果最終調查結果證明問題僅僅是工程材料不符合標準,那當然是一場嚴重的工程事故。但香港使用竹棚已經超過百年,公眾目前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尼龍網阻燃系數不達標的問題上。而這一問題很可能涉及工程腐敗與監管漏洞。因此,對很多香港市民來說,他們擔心的問題或許更深一層——英國殖民時代建立並有效運作上百年的制度,回歸中國後是不是已經發生了質變?
過去幾十年,香港之所以能夠維持較高的公共治理水平,與其制度中的多個要素有關:獨立媒體、專業監管機構以及公開透明的調查機制。
但2019年,北京推動修訂《逃犯條例》引發大規模社會抗議,並最終在2020年出台更為嚴厲的《香港國安法》。此後短短幾年,香港的政治與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香港從一個開放、文明、法治、富裕的國際大都市,迅速轉變為一個被高壓管控的社會。大量中高端人才流失,樓價大幅下跌,經濟增長明顯放緩,並罕見地出現財政赤字。
《國安法》實施後,在高壓環境下民眾與媒體普遍趨於沉默。自2020年以來推行的一系列“宣誓效忠”制度,也使得不少官員更多只需對北京負責,而無需再面對來自反對派與社會輿論的監督。當政府將大量精力與資源投入在肅清異見、維護所謂國家安全時,真正關乎公眾生命安全的公共治理能力,就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削弱。
歷史經驗提醒人們,在中國近幾十年的一些重大災難事件中,也曾出現類似的爭議。
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後,一些家長質疑校舍質量問題,疑似是豆腐渣工程,推動調查的譚作人隨後被拘捕;2011年溫州動車事故,官方最初將原因歸結為雷擊;還有2021年鄭州“7·20”水災、2024年廣東梅大高速塌方等事件,也都曾因責任歸屬問題引發社會爭議。在這些事件中,政府往往傾向於將責任歸咎於天災,而不少民眾則認為其中人禍是主要因素,由此引發了關於責任追究與信息公開的討論。最終的結果往往是刪帖、封號,輿論逐漸沈寂,事件也隨之被遺忘。
宏福苑大火已經過去一百天。168條生命的逝去,人們希望看到的不僅是對遇難者的悼念,更是對制度漏洞的認真檢視。
但從災後這100天發生的事件來看,我們對於9月將要發佈的調查報告,還能抱有多大的期待?是水落石出的真相?還是避重就輕的解釋?
如果真相沒有被揭示,責任人沒有被追究,那麼這場大火留給香港的,恐怕不僅是一段悲痛的記憶,更是一種長期存在的不安——這樣的災難,隨時可能再次降臨。
Hundred Days After the Hung Fuk Estate Fire: What Is Happening in Hong Kong?
Author: Kw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