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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筋做的笼子能否关住权力这猛兽?

作者:陈树庆 编辑:冯仍 责任编辑:钟然   在法治社会,制定法律,建立权力制衡制度,保障人民监督权,目的是将权力这一猛兽关进牢笼,在充分发挥权力服务于社会的同时,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确保这猛兽不能伤害民众的自由和权利。   把权力比作猛兽,把法律、制度和人民的监督权比作笼子的说法,早在2004年10月10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讨论国家安全与权力时,使用了“Power is a formidable, awesome beast”(权力是可怕、令人敬畏的野兽),在他随后的一次演讲中,更为精彩:“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进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2013年1月22日,刚履新职不久的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有关反腐的讲话中,也提出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随后的十几年来,无论习的讲话还是其他官方文件,“把权力关进笼子”一直在反复强调。实际效果如何呢?官方宣传与民间舆论众说纷纭,对我自己而言,亲身遭遇的感触与思考,才是最为深切的。   2025年12月25日上午9点刚过,我接到0571-87882793电话,电话那头是12月17日我在香积寺路58号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时,接待我的105室工作人员陈明朋,说他才知道我在12月4日已经向大关街道提交了办理退休的申请,而且他现在也已收到了我向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说我所要的材料已经准备好,他让我过去拿。我答应马上过去,在上午10点不到就赶到了他那里,拿了几份材料,其中有一份盖着“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告知书》,一份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等。   看了这些材料,我既失望,又高兴。失望的是,《告知书》明确以“不符合政策”的原因,否定了我社保缴费24年4个月已经超出15年最低缴费要求可以领养老金的申请,只确认我“合法有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9年10月”,看来我要现在就领养老金,难!高兴的是,《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及政策明显适用不当或效力不足,为我接下来的维权铺开了伸展的余地。   本案的事实是,我陈树庆、家属、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我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拱墅区社保经办机构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顺顺利利,现在要其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所谓“相关政策”为托词,拒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保险责任。由此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政府是否可以随意违约?   不难发现,近几十年来,政府违约的案例屡屡见诸于舆论。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违约,显然会让民众面对政府不能预期、无所适从,担心政府的权力会像野兽吞噬自己的权利。虽然每一个案子政府方对于自己“言而无信,约而不守”总是有一定的“理由”来说辞,但其“理由”必须经得起严格的法律限制,本案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为陈树庆现在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所依托的“相关政策”是否也站得住脚呢?本文不妨展开初步的分析如下:   本案的法律关系由两项事实构成,第一项是缴纳社保,其中包括服刑期间缴纳的是否有效?陈树庆、就业单位等是缴费义务人,政府(社保经办机构和财税机构)是收费权利人;第二项是到了法定年龄领取养老金,陈树庆变成了领取权利人(受益人),政府变成了社会保险支付的义务人。该行为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定授权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险管理与服务职责,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又由于该行为的整个过程由民事主体陈树庆一方和行政主体社保经办机构一方共同完成,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如果社保经办机构主张第一项事实陈树庆一方缴纳10年6个月刑期间的社会保险无效成立,那么本案《告知书》上认为陈树庆只剩下9年10个月的有效缴费期也是确立的;如果陈树庆认为己方缴纳社保包括刑期内的都有效,本案《告知书》认定就是错误的,代表政府方的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应该立即替陈树庆办好退休手续并按时发放法定与约定的养老金。   现代法治社会是“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众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主张作为民众陈树庆一方缴纳刑期内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就必须指出其“法”之所“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就有类似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作为“无效”前提。   从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告知书》中可见,其推翻约定拒不履行对陈树庆的社会保险责任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358号)等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服刑期间参保属于违规参保缴费,该期间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清退。 显而易见,上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包括《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里的规定,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去缴纳社会保险费,立法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里面并没有“服刑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至于浙人社函358号《复函》,是(此件依申请公开),根据法律未经公布不生效的原则,“依申请公开”不能等同于“公布”,没有对抗不知情相对人的任何效力;《复函》做出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印发日期是2010年10月9日,对我在2010年9月13日已经结束的第一次服刑四年期间缴费显然没有追溯效果;更何况《复函》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级别和效果,属于无立法权的政府部门替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制定的“比赛规则”,里面所指的“服刑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明显属于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99 条将典型的关于行政主体“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之“第二,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也不能作为政府自己违约的依据。   陈树庆认为自己已经到了法定年龄享受退休的资格与待遇,除了前述实际已缴费的年限及对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外,没有任一现行法律的条款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享有社会保险。而在对陈树庆的两次判刑的判决书中,判决了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与政治权利,并没有判决剥夺社会经济权利当然包括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陈树庆并不因为其服刑就成了“人人”之外,应该享有社会保险。       更何况,本案如果进一步展开下去,还牵涉到中国监狱普遍的对犯人强制无偿劳动的问题。本案原告陈树庆第一次坐牢期间自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共计2年零8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六分监狱七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菜班组进行菜肴初加工2年5个月;第二次坐牢期间自2017年1月至2025年3月共计8年2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三分监狱六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面食组烧制犯人主食7年11个月。两次坐牢期间不算第一次坐牢看守所里的零星劳动,实际参加监狱劳动累计10年10个月,所以,根据早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禁止”;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享有社会保障,并有权享有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人有同工同酬之权利,不容任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的相关规定。按照这些国际法的要求,即使监狱犯人依法判决并以改造为目标的服“苦役”,也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应的同工同酬及社会保险接轨。如果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我国政府能够遵守这些宣言与公约,将我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应有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予以考量和贯彻,即使我自己及亲朋好友工作单位替我服刑期间的缴费不算,也够15年以上办理退休的资格与相关手续。   当然,政府遵守已经签署、甚至有的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不仅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得“公序良俗”。   综上,无论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处理陈树庆退休事宜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让行政主体可以“约而不守”,对自己的权力做出了超出法律规定的扩张性理解,对民众的权利做出了法律规定以外的压缩性诠释,法律在他们眼里于己于人双重标准,成了权力随意拿捏、对别人可紧、对自己可松的橡皮筋,而非可以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刚性标准。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99 条将行政主体“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接下来,我不妨探究司法这一权力制衡的“笼子”,在实践中是否足够刚性与坚硬,能不能关住行政权力这一“猛兽”,拭目以待!  附:一、盖着“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告知书》; 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358号。 2026年1月2日 完稿于中国杭州 Can a Cage Made of Rubber Bands...

《在野党》中国人权观察简报

第 21期(2026年1月5日) 作者:张维清 编辑:黄吉洲 校对:冯仍 翻译:戈冰 本期介绍被迫害事件:中共跨国镇压、暴力袭击海外异见人士,造成严重伤害,引起国际舆论关注。 一、事件背景 中共长期监控、恐吓、伤害海外异见人士。中国民主党海外党员多次受到中共的跨国镇压。2026年1月4日下午,中国驻洛杉矶领事馆前公共区域,包括中国民主党员在内的各界民运人士举行和平集会,抗议中国独裁者习近平暴政。 二、事件起因 当天,中国洛杉矶领事馆雇佣的全副武装的安保人员,多次威胁、恐吓民运人士,破坏、阻住抗议集会,不允许大家在领事馆前的公共区域举行和平的抗议集会。三、挑衅、威胁、恐吓这位中共雇佣的安保人员,用手比划成“手枪”的形状,对着民运人士的头,先后共四次质问、恐吓:“你能死三回吗?”。多次威胁党员:“你到我身后来,我三个人一起干你”。要求一位带着眼镜的中国民主党党员摘掉眼镜,以便他使用辣椒水对其进行攻击。 民运人士始终保持克制,多次耐心提醒他,“这是公共区域,你没有权利限制我们的和平抗议。” 四、迫害、攻击过程 这个安保,再次试图限制党员的言论自由,不允许党员讲话发声,多次威胁党员“(你们)再说话,我就不客气了”,看到党员刚正不阿、临危不惧后,他恼羞成怒,先后对四人使用辣椒水进行攻击。同时威胁其他人“不准走”,绕过花坛,冲到马路上,对马路上的其他人员也用辣椒水进行攻击。期间,民运人士一直非常克制。 五、警方介入与逮捕事件发生后 洛杉矶奥林匹克分局(Olympic Station)警方迅速赶到逮捕了这名安保人员,并定型为重罪。 六、造成伤害 多位集会人员的眼睛受到严重伤害,其中一人被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这次事件,是中共跨国镇压的又一罪证,该嫌疑人使用辣椒水对中国民主党员等人士的攻击行为已涉及“使用致命武器攻击”、“暴力袭击”以及“非法冒充执法人员”等多项重罪。中国民主党一直抗争在反独裁、反暴政的第一线,自中国民主党1998年6月25日成立之日起,中共持续不断地抓捕中国民主党党员,先后有几百名党员被中共抓捕,现在不少党员还在狱中。 中共长期监控、恐吓、伤害海外异见人士,中国民主党海外党员多次受到中共的跨国镇压。但是,这阻止不了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对结束一党专制的奋斗。共产党一日不下台,我们一日不停止抗争。《在野党》人权观察部严厉谴责中共的无耻罪恶行径,呼吁中共政权停止对异见人士的迫害。呼吁国际社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人权组织持续关注本次事件,并追责。 Opposition Party: China Human Rights Watch Briefing Issue 21 (January...

中国器官移植大跃进——丢失的孩子都去了哪里

作者:周敏 编辑:韩立华 责任编辑:钟然 校对:冯仍 翻译:戈冰 中国近年儿童、少年频繁莫名丢失或死亡的消息,在民间的安全焦虑中占据了核心位置。2024年焦作一名12岁男孩晚上出门扔垃圾后失踪,当时穿拖鞋且没带手机和钱。各地都有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失去踪迹。云南和四川有熊猫血学生在校离奇死亡。部分校内死亡案件中,家属反映学校拒绝交出尸体;校方以维护秩序为由封锁校园并快速处理遗体,相关司法鉴定和尸检程序未被公开披露。还有大量的毕业生和年轻人因招聘、旅游等被骗至缅甸、柬埔寨、泰国后失踪。此类种种事件不断发生,绝大多数都无法登上新闻或媒体平台。 中国拥有全球最密集的视频监控系统(天网),官方曾多次展示其在几分钟内定位特定人员的能力。然而在这种无死角的监控下,频繁发生的青少年失踪案件(如胡鑫宇案)往往陷入调查僵局,最终以极具争议的“自杀”结论结案。更令人费解的是,旨在帮助家长寻亲的公益平台如“宝贝回家”等网站近年来越发受到行政干扰,甚至被限制或关闭。部分寻亲家庭反映,他们的寻人行动被有关部门视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大量家长在线上聚集、线下互助,被官方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这种政治定位极其灵敏、寻人极其迟钝的监控选择性失灵,让民众不得不产生最黑暗的联想:在网上打个字都被精准定位的环境下,一个大活人莫名蒸发,是真的无能,还是权力的默许?官方倾向于将失踪解释为离家出走或自杀,而民间寻亲者往往指向器官犯罪。 为何失踪或莫名死亡总是与器官移植联系在一起? 长期以来,中国器官移植市场最令国际社会困惑的特征是,超短的等待时间与爆发式增长的手术量。合法自愿捐献的登记人数与实际完成的手术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难以用“自愿”来解释的缺口。 这种数据上的缺口,在民间舆论中转化为具体的恐惧:青少年莫名失踪与死亡。 2024年发生的湘雅二院实习医生罗帅宇坠楼案,为这种恐惧提供了惨烈的注脚。罗留下的录音证据,直接指向了医疗系统内部非法获取、买卖人体器官的利益链。官方在2025年6月的通报中全盘否认了买卖器官的质疑,但家属披露的细节极具冲击力:一名实习医生收到医院以劳务费名义转账的40万元,这在医疗界极不寻常;罗生前留下的录音涉及非法收受获取器官费用及微信转账记录。罗医生以生命的代价揭示了在中国顶级医疗机构中,器官的获取并非全部来自官方宣称的红十字会渠道,而是一条涉及地下中介、巨额现金流和权钱交易的秘密生产线。 异常的数据显示出无法对齐的供需鸿沟。这是一个极度复杂且缺乏公开透明数据的领域。近年官方宣称每年约1.5万例器官捐献(含大器官)。国际学术界和人权组织如ETAC和McCain Institute通过对中国数百家移植医院的床位周转率、手术室数量、医院财报、移植中心扩建速度及药品(环孢素等抗排异药)消耗量推测,实际手术量每年6万—10万例。 这里有一个关键矛盾点——等待时间。在实行成熟器官捐献体制的美英等国,肝脏、肾脏的平均等待时间通常3—5年。然而,中国多家移植中心(如湘雅、仁济、天津一中心等)曾公开宣称其等待时间仅需1-4周甚至“急诊移植”数小时内找到配型。在非活体器官捐献体系中,如此高效的配型概率在统计学上近乎神迹。除非后台存在一个庞大的、分型数据已经入库的活体供应库在随时等待订单。 收割链条上还有一个位于中国境外。国际刑警组织及联合国多名人权专家在公开报告中,多次指出,缅北及柬埔寨—缅甸边境地区长期存在针对外籍人员的大规模人口贩运、非法拘禁与酷刑行为,受害者中以中国公民居多。这些区域被多个国际机构列为高度封闭、执法真空与武装控制并存的灰色地带。 正是在这样一个已被确认的极端犯罪环境中,部分人权组织与从当地诈骗园区逃脱的幸存者进一步披露,在妙瓦底等地,存在可能涉及非法器官交易的地下活动传闻。幸存者证词称,一些失去“利用价值”的被拘禁者在被转卖或转移后下落不明。由于当地长期处于高度封闭状态,外界难以进入展开独立调查,上述指控迄今仍缺乏公开、透明的国际调查加以核实。 然而,正是这种信息黑箱的存在,使得围绕这些地区的种种指控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跨境人口贩运、非法拘禁与更严重侵害行为之间潜在关联的恐惧。 现在有必要就“按需摘取”这个模式进行深度论证。在正常的捐献体系如美国UNOS,器官来源于脑死亡或心死亡后的捐献。这就注定了随机性,谁也不知道下一个捐献者何时出现。而器官一旦离体,冷缺血时间极为短暂。心脏仅4—6小时,肝脏12—15小时,肾脏24—48小时。整个流程是发现供体——维护生命体征——确认脑死亡——配型比对——摘取——运输——植入。如果一个病人能确定在短期内预定到一个匹配的器官,这意味着:不是病人在等器官,而是器官供体在等病人。也就意味着后台存在一个巨大的、已经完成了DNA和HLA(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录入的数据库。那么这些供体处于什么状态呢?处于被剥夺自由且随时可以被调配的状态。他们可能身处监狱、看守所、强迫失踪状态或是被严密监控的群体。最后这个状态尤其恐怖。供体可能正常上学上班,但是数据一旦匹配,便会随时失踪。 如天津第一中心医院曾标榜的,急诊移植可在数小时内找到器官供体,其医学含义更加恐怖。正常脑死亡是不可预测的。能保证在数小时内提供器官,意味着供体可以被随时安排死亡。在病人进入手术室的同时,供体就在同一家医院或极近的距离被“处理”。 罗医生举报的非法获取器官费用,正是这个黑市运作的润滑剂。获取费是给寻找和维持这些活体资源的地下中介、监狱或看守所的非法报酬。劳务费是给参与摘取的医生和协调员的封口费。 这种超高效率的配型背后,是覆盖全社会的生物数据采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学生每年必须进行抽血体检,不然便无法入学、中考、高考。体检费用包含在学杂费中。在缺乏隐私保护和透明监管的环境下,这些涵盖血型、DNA信息的血液样本去向成谜。这是最令公众担心的一点。当孩子们的身体情况全部被数据化时,这套系统就具备了精准搜索的功能。如果需要某个特定配型的器官,只需要在数据库中检索,就能迅速匹配。这不再是医疗关怀,而是生存风险。 2026年1月初,河南新蔡一所名为“清华园”的学校发生一起在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据多位网民转述及家属在社交平台的说法,该学生在参加常规体检抽血后不久,于校内被发现身亡。家属在现场看到其身体存在异常痕迹,并对死亡原因提出强烈质疑,但校方随即以“维护秩序”为由封锁现场,相关情况未经过独立司法鉴定即被处理。目前,有关该事件的讨论帖文在网络上频繁遭到删除,真实死因至今未有公开、透明的说明。这种对真相的强力阻断,加剧了公众对普遍撒网、按需收割的深度焦虑。 当冰冷的算法在数据库里精准选中了那个鲜活的少年,当门口的鞋子再也等不到归家的人,我们剩下的只有最原始的战栗——谁能保证,那台没有车牌号的收割机,下一个不会停在你我的家门口?让我们一起哀悼这个连身体都不再属于自己的黑暗纪元。 01/04/2026 周敏 China's Organ Transplant Craze: Where Have All the Missing...

台湾:在大国阴影下的清醒时刻

作者:张致君 编辑:李聪玲 责任编辑:钟然 校对:林小龙 翻译:彭小梅 我在中国大陆长大,清楚地知道什么叫做压抑。那种压抑并不是某一天突如其来的打击,而是一种从空气里长出来的东西——它渗进语言,渗进习惯,最后渗进人的灵魂。正因为如此,我比很多人更早明白,尊重一个民族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比爱国口号重要得多。 几个月前,我在美国加州的一场学术论坛上,听到一位来自台湾的教授感叹:“乌克兰的今天,就是台湾的明天。”那一刻,现场陷入短暂的沉默。没有人反驳,因为这句话折射出的,不仅是台湾的焦虑,也揭示出整个东亚的脆弱现实。 会后,我和一些台湾朋友聊天。他们大多不是政治人物,只是普通百姓。多数人说,他们希望维持现状,希望和平。他们不是不知道危险,只是更害怕失去安稳的日常。和平在他们嘴里,不是政治词,而是一种生活方式。“和平”在政治的“统”“独”之间更像是群众的心声。 台湾社会这些年,总像活在一个假设之下:若中国入侵,国际社会必然出手相助。这个假设在冷战时期或许合理,但在今日的国际格局中,已显得越来越脆弱。单从现在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来看,已经不是单纯由道义驱动,而更深植于利益权衡。台湾对此并非毫无察觉。1978年,美国与中华民国断交的那一刻,这个教训便深深烙印在台湾的集体记忆中。当卡特宣布与北京建交,蒋经国在深夜被告知这一决定时的沉默,象征着台湾被现实政治抛弃的那一瞬间。 此后,台湾在中美之间艰难维持模糊的安全感——既倚赖美国的军售与承诺,又谨慎避免触怒北京。但随着中美竞争加剧,美国国内的孤立主义再度浮现,台湾开始意识到:它或许只是棋盘上的一枚筹码,而非真正被视为命运共同体的盟友。 前不久,川普与习近平会面,台湾议题未被公开提及。事后,美方仅轻描淡写地表示:“习近平不会动台湾,他知道后果。”这句模糊的话语令人想起2019年香港抗议期间,外界期待的援助最终化为一句“那是中国的事”。所谓“后果”,从未明确指向善恶,只是政治表演的一部分。在理想主义渐退的时代,介入与袖手之间,从来不是道德,而是经过计算的。 美国对亚洲的态度,从来笼罩着复杂的历史阴影。十九世纪末,随着大量华工抵达西岸,“黄祸”(Yellow Peril)成为舆论的高频词汇。那种恐惧不仅源于种族主义,也反映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优越感。这种视角至今仍以更精致的形式存在:在国际的政治语言中,亚洲国家要么被视为“值得扶持的民主伙伴”,要么被标记为“需要防范的潜在威胁”。台湾正处在这两种叙事之间摇摆。当它符合战略利益时,是“民主灯塔”;当它可能牵动冲突时,又被视作“地缘风险”。这种被动处境,其实延续着百年前的“黄祸”逻辑——只是换上了更文明的外衣。在西方视角下,亚洲国家的价值,往往不是由其人民决定,而是由它们在大国竞争格局中的位置决定。 台湾社会的撕裂,表面上是蓝绿对立,深层则是恐惧的扩散。人们害怕被中国吞并,也害怕被国际社会放弃。于是,任何有关“对话”与“和解”的讨论,都会被迅速贴上“亲共”或“投降”的标签。这种语境让我想起自己在中国大陆成长的年代——一个言论受限、政治紧绷的时代。我从小被教育要“警惕敌对势力”“坚决反对分裂”,那种基于恐惧的国家认同让我曾以为安全,其实只是思想的牢笼。如今,当我在美国听到台湾内部以同样的语言描述“对岸”,一种无力感油然而生。自由社会最可贵的地方,不在于仇恨的正确性,而在于理性的可能性。 和解与投降之间有清晰界线。和平,不是屈服,而是掌握谈判主动权的智慧。若要守护民主制度,台湾必须首先避免被卷入大国的战争。马英九执政时期(2008–2016)曾短暂证明这一点——两岸关系在那段时间出现了罕见的缓和:学术交流、商业往来、文化互访,甚至促成了2015年习近平与马英九的会面。那次会面没有带来传闻的恐怖“统一”,却带来了另一种想象:对话,也许比对抗更能保障安全。可惜,这个窗口很快关闭。香港抗争、北京强硬更加使“和平”成为政治禁词。如今的台湾政治风向,把“强化敌意”当成视为保卫民主的唯一途径,但现实是:没有和平,民主又能存活多久?好在与大陆不同,台湾政府建立在民选的基础上,人民群众有绝对行使自己选票的权利进行坚定或是修正。 我对台湾的焦虑并不陌生。我看到的,是一个民族在不同体制下对自由的不同追求。大陆被国家机器塑造成“不能说不”,台湾则被恐惧推向“不能说和”。这两种极端,映照着同一个悲剧——恐惧取代了理性。 台湾的问题,不仅是台湾的,也是整个华语世界的。当民族始终被大国叙事牵引,无论是“统一”还是“独立”,都难以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主体性的恢复,必须从拒绝被利用开始:既不被北京利用,也不被其他力量利用。 台湾不必成为谁的“棋子”,也不应被当作谁的“前哨”。在中美竞争升级的今天,台湾的当务之急,似乎不是等待援助,而是重新定义自身的安全逻辑。这并不意味着屈从中国,而是以更成熟的政治智慧,寻找能守护自由的现实路径。 台湾的未来,不取决于美国是否出兵,也不取决于中国是否让步,而在于台湾社会能否勇敢地重新思考:自由,是靠武力守住的口号,还是靠理性谈出来的秩序? 我常看到一个讽刺的镜像:国际上谈自由,却会把它当成战略工具;中国谈统一,却能把它变成政治威胁;而真正为自由付出代价的,往往是那些生活在夹缝中的人。 台湾的命运尚未注定。但历史终将属于那些,即便在恐惧之中,仍愿意保持清醒的人。 Taiwan: A Moment of Clarity Under the Shadow of Great Powers Abstract:Drawing on the...

论中国民主的未来之《公民宪法》详解 第3篇

宪法第二条:民治与自由的基石 作者:程伟 编辑:冯仍 责任编辑:刘芳 校对:程筱筱 翻译:刘芳 引言:公民共建的民治愿景 《公民宪法》以民治、民主、民权、民生、民族为核心,明确“先有人类后有国家,是公民治理国家”,奠定了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宪政原则。阐明国家的本质与目的:“中华民族联邦共和国是生活在中华民族联邦共和国领土上的所有公民,为了自由、民主、平等及和谐的生活而共同组建的国家,国家政权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且对于公民的私权,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一条款以公民为本,强调自由与权利的至上性,为公权组织提供了价值指引。 一、第二条的核心理念:公民共建的国家 第二条开篇即定义“中华民族联邦共和国”是“所有公民”为了“自由、民主、平等及和谐的生活”而“共同组建”的国家。这一表述延续了第一条“先有人类后有国家”的逻辑,强调国家并非抽象的实体,而是公民基于共同目标自愿缔结的共同体。关键词“共同组建”凸显了民治的精髓:国家不是外加于公民的强制机构,而是公民主动构建的治理平台。这种设计彻底颠覆了传统国家观,公民不再是被动的服从者,而是国家的创造者、拥有者与主权者。“自由、民主、平等、和谐”作为建国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价值取向。自由保障了个人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的权利,民主确保了公民意志主导的政治制度,平等消除了特权与歧视,和谐促进了社会团结。这四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公民宪法》的核心政治理论:民治通过公民的共同参与实现,民主通过选举与监督落实,民权保障自由与平等,民生促进和谐的社会环境,民族则在“中华民族联邦共和国”的框架下维护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与文化多样性。 二、国家政权的根本目的:保障公民权利 第二条的核心在于明确国家政权的根本目的:“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这与第一条列明的五项基本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压迫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一脉相承,强调政府等公权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而非凌驾于公民之上。公权机构不仅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还必须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公民权利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无论是来自国家、组织还是个人。这一原则对政府等公权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公权组织的权力必须严格限定在宪法框架内,任何超越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换言之,政府等公权机构的功能不是统治或控制,而是服务与赋能。这种理念为后续章节的设计提供了方向:公权机构必须以公民权利为中心,通过分权制衡、透明治理和公民参与,确保权利保障的彻底性。 三、私权至上:法无禁止皆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