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实录

酷吏:康生

作者:钟然 编辑:钟然   翻译:周敏 康生(1898-1975),山东诸城人,中共早期领导人之一,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是中共秘密警察体系、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和党内政治清洗制度的关键奠基者之一。他在毛泽东时期长期掌控情报、保卫与意识形态领域,被普遍视为中共历史上最具破坏性的幕后权力人物之一。 康生早年加入中共,20世纪30年代长期在苏联活动,深受斯大林体制及其秘密警察体系影响。回国后,他在延安时期主持中央社会部,负责情报、保卫与肃反工作,逐步确立了以“政治审查”“思想清洗”和“组织纯洁性”为核心的整肃模式。这一时期,他通过逼供、互相揭发和无限扩大化的“特务”认定,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为中共党内恐怖政治奠定了制度基础。 1942年至1945年的延安整风运动,是康生权力全面显现的起点。在其主导下,“抢救失足者”“审干”等运动演变为系统性的政治迫害,大批干部、知识分子被指控为“叛徒”“特务”“托派”,身心遭受严重摧残。许多在文革中再度被整肃的人,其最早的“政治原罪”正源于康生在延安时期建立的档案与定性。毛泽东不仅纵容这一做法,且将其视为巩固个人权威的重要工具。 建政初期,康生一度淡出公开权力核心,但并未真正失势。他长期掌握意识形态审查、历史定性和档案系统,与江青等人保持密切关系。随着毛泽东对党内“修正主义”的警惕加剧,康生逐渐重新被倚重,成为文革前期重要的理论与政治准备者。他炮制的现代版文字狱《刘志丹》案牵连的受害者达六万多人,其中六千多人被迫害致死。《刘志丹》案被视为文化大革命的先声。 文化大革命期间,康生是中央文革小组的核心成员之一,虽不以公开形象示人,却在定性、定罪和路线斗争中发挥决定性作用。1968年获得了中共首要情报机关中共中央调查部的领导权,制造了大量的冤案,成为在党内斗争中令人畏惧的刽子手。他以“考据”“史学”“理论斗争”为手段,提出并推广“影射史学”“反党学术权威”等罪名,将学术分歧和历史研究转化为政治罪行,为大规模迫害知识分子和高级干部提供了“合法性”包装。最终在严肃历史研究与回忆资料统计中文革期间被迫害致死的知识分子超过30万人! 在重大政治案件中,康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对刘少奇、彭德怀、贺龙、陶铸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打击,并系统性地操控调查结论与证据来源。大量所谓“历史材料”与“特务证据”事后被证明存在伪造、篡改或恶意拼接的问题,但在当时却成为决定个人生死的重要依据。 与街头暴力的红卫兵不同,康生的作用体现在制度层面。他将迫害流程化、审查技术化,使政治清洗不再依赖情绪动员,而是通过组织程序和意识形态话语持续运转。他所塑造的模式,使国家权力能够以“理论正确”“路线斗争”的名义,长期、稳定地实施打压。 1975年,康生病逝,终其一生未被追责。文革结束后,中共在内部文件中承认康生是“文革中最严重的罪犯之一”,但并未对其进行公开清算,也未系统纠正其制造的大量冤案。他的责任被有限度地承认,却被刻意从制度根源中剥离。 官方讣告仍将其描述为“党的重要领导人”,而在历史评价中,康生更多被视为中共极权运作的典型样本。他将秘密警察逻辑、意识形态垄断与个人崇拜结合,使政治迫害成为一种可复制、可延续的治理方式。 康生不仅是毛泽东时代的重要权力人物,更是中共政治清洗机制的制度设计者之一。他所建立的整肃模式,对此后中国政治文化和权力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其阴影远未随着个人死亡而消散。 The Grand Inquisitor: Kang Sheng Author: Zhong Ran Editor: Zhong Ran   Translator: Zhou Min Kang Sheng (1898–1975), a native of Zhucheng, Shandong,...

宁波市公安起诉意见书

甬公刑诉字(2006)83号 犯罪嫌疑人张建红,别名:力虹,男,1958年3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04195803060101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本市江东区宁舟一村5幢7号604室。 该张建红曾因反革命煽动罪错于1989年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3年。2006年9月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本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经本局依法侦查,现已查明:2006年5月到9月,犯罪嫌疑人张建红以“力虹”笔名撰写文章117篇,通过其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将这些文章发送给“大纪元”、“博讯”、“民主中国”、“民主论坛”、“观察”、“独立中文笔会”、“自由圣火”等网站,在这些网站发表。其中62篇文章具有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内容,该张利用其参与创办的“爱琴海”网站被关闭,“苏家屯事件”、“北京高智晟事件”、“山东陈光诚事件”等大做文章,声称我国现行国家政权“反自由,反天赋人权的顽固本质,是整个人类不共戴天的死敌,极权中共残害大陆人民长达57年,如果再让一个业以犯下,并正在犯下比纳粹帝国更加骇人听闻的反人类、反文明罪行的政权,成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东道主,那必定是人类文明的耻辱与灾难!”叫嚣“共产瘟疫开始在神州大地以几何级的速度迅速繁殖、传播与肆虐。但是那个被命名为“共产主义”的病毒太过强大、太有欺骗性和诱惑性了。从历史考察,造成东方近百年赤祸泛滥横行、苦难罄竹难书的邪恶学说之源头,就是来自欧罗巴大陆。中共当局为苟延残喘延续专制统治已经到了不择手段、丧心病狂的地步”。煽动“中国人彻底告别这个黑暗日子的那一天不会太远了。我相信,结束专制独裁走向自由民主之途,除了依靠全民族的觉醒和全中国人民的坚持不懈的斗争,绝对离不开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民主世界的支持与帮助。为了揭露中共当局反人道、反人性、反文明的惊世暴行与罪恶,更是为了早日结束地球上最大的极权暴政,挽救更多的受杀戮、受迫害、受奴役的苦难民众,认清了中共的邪恶与本质,看清了要挽救我们的国家、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像一个人,必须尽早、尽快结束目前的罪恶统治。直到中国人民彻底结束共产极权黑暗统治,迎来民主新中国在千年神州大地呱呱坠地的那一天! 我还要感谢上苍所赐的互联网,在今年3月9日《爱琴海》被关、“苏家屯事件”被揭露之后的日日夜夜里,让我坐在电脑前挥笔著文,能够奇迹般地与外部文明社会时时沟通,休戚与共,与全世界热爱自由、向往民主的正义人士站在一起,为早日结束地球上最后、最野蛮残暴的政权统治而共同努力”。 为扩大影响,便于他人查阅其撰写的文章,犯罪嫌疑人张建红还在“大纪元”、“民主论坛”、“自由圣火”等网站分别建立了“力虹专栏”、“力虹书房”和“力虹文集”。今年3月份以来,还多次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接受境外网站提供的稿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书证、物证、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建红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建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1、本案卷宗共6卷982页。 2、犯罪嫌疑人张建红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3、  4、 编辑:胡丽莉 责任编辑:钟然 校对:程筱筱 翻译:戈冰 Ningbo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Prosecution Opinion No. 83 (2006) of Ningbo Public Security Bureau...

民主党人陈西的投诉状与建议

作者:陈西编辑:程伟 责任编辑:李聪玲 校对:程筱筱 翻译:Gloria 一、诉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二、希望国家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完善并执行相关法规 三、建设包容性社会的建议 一、投诉 投诉人:陈西,男,72岁,身份证:520102195402286615,无业,公民学者,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昌苑7-2-23-1,手机号:18198281954;宅电:085184776400 投诉单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法人) 投诉案由:2024年停止了本人领取养老金,且不予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 请求事项:恢复本人自2022年7月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核定过的标准,核准本人在国家事业单位工作近20年工龄,和退役军人优待证福利的权利。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陈西,于2003年9月开始交纳个人养老金,至2022年7月,共交纳了220个月,于2022年的8月开始领取核定每月1663.82元的基本养老金。谁知,领至2024年的8月,突然不见再发给我养老金,于是,本人到贵阳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6号1006年8月9日)文,第四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养老金问题,处置本人,取消本人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人员还拿出已经被处理的数百份材料给本人看,说这些都是根据这一条款被取消养老金的。同时指出:本人已经领取的养老金43329.03元,必须全部追回。本人从2011年12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不能交养老金,交了也无效。 本人提问:受害人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交时也未得到告知;再说此文是2006年发的,我是在2003年开始交的;况且,事情已经过去了这么久,本人也领取养老金两年,怎么现在才出现“交了也无效”的决定。 工作人员回答:过去一直有文,只是未能普及宣传,加上人手不够,我们是事后发现一例再处理一例。 只是,“事后处理”的工作方法,让受害者彻底返贫了。而法律原则:法不溯及过往。法律已经惩罚追诉过的就不再重复追诉。然而,地方文件事隔多年后,又再次要惩罚追诉,显然是违背法律原则的。本人因受到处罚,成为了“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力、无任何生活保障者(社保、医保,低保,舍保都没有),并且,还欠了社保机构近五万元债务。小康社会的今天,国家的基本保障制度怎么成了制造重返贫困的制度? ...

人物特访——缅甸骗局园区受困者的求救与美国通缉下的全球追责

作者:张致君 编辑:韩立华   责任编辑:刘芳   校对:程筱筱   翻译:彭小梅 随着东南亚电信诈骗对国际世界的影响,全球民主国家在2025年10月期间陆续对犯罪行为采取行动,而被东南亚人口贩卖与酷刑困扰最严重的中国,却丝毫没有行动。 陈志(又名 Vincent)及其控制的 Prince Holding Group 已被美国财政部制裁。美国财政部于 2025 年10 月14日 发布公告,称这是“有史以来针对东南亚诈骗园区最大规模行动,将陈志及其集团列为跨国犯罪组织,并同时联合英国采取制裁措施。同日,美国司法部于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公开了一份对陈志的起诉/起诉状,指控他犯有电汇诈骗共谋(wire fraud conspiracy)和洗钱共谋(money-laundering conspiracy),公告中还提到,美国当局同时提出了一项民事没收诉讼(civil forfeiture complaint),标的约为 127,271 枚 比特币,估值约数十亿美元,这与陈志涉嫌诈骗和洗钱有关。 2025年10月24日,《Nation...

又遇红卫兵小将

作者:陈西 编辑:邢文娟 责任编辑:钟然 校对:林小龙 翻译:刘芳 每个中国人都梦想着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和谐包容、富强民主的现代文明国家,然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在贵州省又遇到了“红卫兵小将”。这再次说明,“文革”幽灵仍然在游荡,依然笼罩着中华大地。 我亲眼见过“文革”时期的“红卫兵”小将目无法纪,肆意残害他人。他们眼里没有法律,在他们的人生字典里,根本没有人权、宪政或者包容性的概念,他们被教育为了保证红色江山万年长,疯狂地打倒一切,铲除所谓的“封资修、地富反坏右”等等大毒草与社会有识之士。 如此,我陈西便被“红小将”们视为大坏蛋,大毒草,成了必须被实施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于是,从7月13日起,小将们决定对我及我的手机实行专政N多天。 ...

邹巍被污寻衅滋事辩护词

作者:纪中久编辑:韩立华   责任编辑:钟然   校对:林小龙 合议庭: 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接受邹巍母亲的委托,指派纪中久律师担任被告人邹巍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庭审质证、辩论情况,整理、总结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称被告人通过“境外媒体自由亚洲电台等信息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事实,这一表述违反了基本的网络常识,与事实严重不符。 自由亚洲主要通过广播的形式,向世界各国提供语音新闻信息。 www.rfa.org 是该电台的网站。该网站属于该电台的电子刊物,并不属于信息网络平台。 信息网络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构建的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共享及交互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与普通网站的区别是,在信息网络平台上,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登陆平台,自行编辑、发布消息。并借平台与其他用户互动,典型的信息网络平台包括微信、微博,境外的如推特等。 普通网站的编辑由网站开办处工作人员完成,其他人不能参与。网站编辑人拥有网站网络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由于信息的编辑、制作、传播都由网站工作人员完成,因网站内容涉及的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完全由网站编辑人员承担。邹巍没有使用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参与信息的编辑、上传和信息的传播。 即使邹巍给该网站提供了若干语音片段,但如何编辑这些语音,把这些语音放在何处,甚至对语音进行技术修改,都是由自由亚洲电台网站编辑人员完成。邹巍没有办法对最终完成的文字及语音施加影响,也无法干预该信息的传播,让他对这些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不但在法律上行不通,也没有基本的逻辑基础。 二、合议庭应当注意到语音的编辑是一项早已成熟的技术,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语音编辑、制作技术很早就已经有人进行研究和实践。早在1939年美国学者H.杜德莱开发了发音模拟系统,20世纪80年代非平稳参数分析法和非线性处理方法相继出现。目前由于智能科技的发展,语音的编辑和制作技术被更多的企业和专家人士所掌握。讯飞智作公司甚至开发了网络在线面对普通用户的网页版音频制作工具,详见: https://peiyin.xunfei.cn/?ftype=22&bd vid=8789967394632941364eng 自由亚洲电台作为专业媒体应当有更为先进、专业的音频编辑软件。 目前侦查机关获取的远程数据是从自由亚洲电台网站上下载的,并非原始音频,而是经过自由亚洲编辑过的音频文件。这些音频文件如果是采集了邹巍的原始音频而编辑而成,当然具有邹巍语音的若干特征,但不能反映原始音频的全部、完整、准确的内容。经过编辑的邹巍语音甚至可能存在与邹巍原始语音表达语意相反的情况存在,更可能存在大概率偏差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涉案的主要证据从自由亚洲网站下载,且明显经过编辑,因此不属于原始证据。加之涉案的录音没有其他证据(证人及物证)佐证,公诉的人当庭的起诉事实得不到证据的支持,难以成立。 三、接受外媒采访,谈及国内民生,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应该是指物理、有形的场所。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 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其中的手段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消息,但损害结果仍然是要求对现实 中有形状的公共场所造成影响,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车站、码 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 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可见,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公共场所 作扩张解释。网络秩序并不属于刑法293条的公共场所秩序。 网络秩序与现实物理的公共场所秩序并不相同。互联网的特点是不同的信 息、矛盾的信息可以同时共存,而不会引发网络拥堵。人们通过网络了解事实 真相时,正是通过对不同信息的对比,发现真实的世界。 起诉书称被告人“将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热点事件等内容虚假的信息公开散布,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其中“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能否等于破坏社会秩序,值得商榷。“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并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对事实的定性。如果把这种情况认定为寻衅滋事,其实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外自行另创了法律,显然这超出了公诉人和审理法官的权限。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对国家形象、国家利益的理解上也存在问题。邹巍向媒体反映了一些具体的民生问题。对政府在具体事项如拆迁、扰民等问题进行了批 评,呼吁尊重他所认识的几个朋友的看守所和监狱内的人权状况。他的行为符合 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定和原则。公民对政府的建议、批评不 是减损了国家形象和利益,如果建议、批评的权利得到允许、容忍,还会提高国家形象,有利于国家利益。国家不是政府的国家,而是属于全体国民。维护每一 个公民的利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四 、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违反法律程序,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电信网络提供的国际出口信道。本案侦查机关自行使用软件,绕过国家互联网防火墙,窥探、收集公民言论,是典型的违法取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收集公民在媒体上的只言片语,意图加之以刑罚,相关司法人员违背了宪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法官履行法官宣誓誓言,保护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否定违法的侦查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