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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对现代政治体制与人权理念的奠基作用

作者:Shanchu zhao 编辑:刘芳   校对:程筱筱   翻译:彭小梅 圣经不仅是一部宗教经典,更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根源性文本。现代宪政民主、人权理念和国际秩序的核心原则,在历史与思想的深层结构上,都深受圣经世界观的塑造。本文将从美国宪法的建构、人权理论的来源、政府权力的限制机制,以及现代国家若抛弃圣经基础所导致的政治危机等方面,系统论述圣经在现代政治体制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探讨其对中国政治未来的启示。 一、圣经的核心政治观:上帝高于君王,人按神的形象被造 圣经以宗教语言提出了两个影响深远的政治命题: 上帝是最高主权者,政府权力并非自生,而是受托而来。 《罗马书 13:1》:“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 君王只是代理人,不拥有绝对权力。这一观念破除了古代专制王权的合法性基础。 人按神的形象被造,人人享有固有尊严。 《创世记 1:27》:“神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造男造女。” 人的权利因此不可被政府剥夺,而具有神圣性与普世性。 这两个原则为现代政治制度提供了最根本的哲学前提:政府权力有限,人权不可侵犯,法律高于君王。 二、圣经对美国宪法的结构性影响 美国开国者虽建立的是世俗共和国,但其政治设计几乎全部源自圣经政治神学。以下为核心对照: 美国开国元勋麦迪逊(原文作“马迪逊”)曾说: “人若无罪,政府则无必要;若天使治理人,政府亦无必要。但因为人有罪,所以政府必须受限制。” 三、圣经奠定现代人权理念的思想基础 1. 人权的来源:神学起点 现代人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人为何有权利?政府为何不能剥夺? 圣经的回答是: 人权来自作为“上帝形象”的本体地位,而非人的功能或社会地位。 人的尊严不依赖政府承认,而是天赋本有。 2. 人权的不可侵犯性 《出埃及记》禁止杀人、盗窃、奴役,确立了保障人身与财产权的律法。 《利未记》强调,无论贫富,法律一体适用。 3. 人权的普世性 《约翰福音 3:16》:“神爱世人。” 圣经宣告所有民族都在神面前平等,这一普世主义为《联合国人权宣言》奠定了道德基础。 四、圣经的政治制衡机制:防止极权的思想根基 美国独立战争正是以圣经为依据:认为英国政府违背了上帝赋予人的自由,因此“革命不是叛乱,而是顺服至高上帝的公义”。 五、当政治抛弃圣经基础,将走向何种结局? 案例一:法国大革命——去神化导致恐怖与专制 法国革命将人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而非神的律法之上。结果,“人民意志”迅速蜕变为少数派意志,最终导致罗伯斯庇尔的恐怖统治与拿破仑独裁。 案例二:共产主义——以无神论为基础的政治体系 马克思列宁主义否定上帝与“人按神形象被造”的观念,将人视为生产工具,导致大规模人权灾难(古拉格、文化大革命、柬共屠杀等)。 结论: 否认上帝,就会否认人的尊严;否认人的尊严,政治便不可避免地滑向极权。 六、圣经政治理念对中国的启示 公义高于权力: 政治合法性不在于谁掌权,而在于是否合乎公义。 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必然推动人权保障与法治深化。 政府必须受限: 圣经为治理提供道德边界,也为改革提供思想力量。 民族更新之路: 并非简单模仿西方制度,而是回归普世价值的根基。 “公义使邦国高举,罪恶是人民的羞辱。”(《箴言》14:34) 结语 圣经不是一部陈旧的宗教文献,而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根基。 现代宪政、人权与民主,并非人类理性自发的创造,而是在圣经世界观的土壤中成长出来的政治果实。 若现代国家要保有人权与自由,就必须承认一个高于政府的道德来源;...

警惕中共跨境打压,守护台湾民主

作者:毛一炜 编辑:邢文娟   责任编辑:罗志飞   校对:程筱筱   翻译:彭小梅 我最近在油管看王志安的视频,他谈到重庆市公安局以“分裂国家罪”为由,对台湾立委沈伯洋启动所谓的“刑事立案侦查”。沈伯洋是一位关注台湾防卫和公民教育的学者型立法委员,他的言论和行为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然而,中共却用所谓的境内法律,对台湾民选代表进行追责,这不是司法行为,而是一种跨境政治威慑,意在制造恐惧,达到限制台湾的言论和行动的目的。 这种跨区域执法行为被媒体称为“远洋捕捞”,意思是越界进行异地打压。对沈伯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不异于把手伸进台湾内部,干预台湾政治,试图让敢说真话的人噤声。中共通过沈伯洋事件,对台湾社会发出的明确警告:民主和自由不被容忍,一旦形成趋势,沈伯洋事件将不再是孤立个案,会有越来越多类似的迫害发生。 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都必须清楚,中共无权篡改历史,也无权决定台湾的未来。台湾人民拥有自己的政府、宪法、选举制度和言论自由,这些权利不可被任何外部政权剥夺。台湾用行动证明,一个讲华语的社会,也能够在自由与法治下蓬勃发展。台湾的未来必须由台湾人民自己决定,任何外来的政权都无权干预。 时至今日,中共从未放弃加大对台湾的打压,他们屡次试图通过跨境威胁、法律操控和舆论压力限制台湾的民主和自由,这不仅挑战台湾内部秩序,也挑战国际社会公认的自由与法治原则。自由不是可以妥协的选项,而是每一个守护民主的人必须坚守的底线。 面对威权挑衅,沉默是纵容,退让是失败。台湾的民主与自由不容侵犯,历史也不可被改写。台湾需要建立防护机制,守住言论空间,团结发声,捍卫每个人的权利。唯有坚定行动,才能让世界看见:台湾不会被恐吓,民主不容践踏,自由必须守护!让我们携手反共,反独裁,共同守护台湾的自由与尊严! Stay Alert to the CCP’s Transnational Crackdown — Defend Taiwan’s Democracy Author: Mao Yiwei Editor: Xing Wenjuan   Executive Editor:...

风,会说话

作者:金米 编辑:邢文娟   责任编辑:侯改英   校对:熊辩   翻译:刘芳 锡安教会的门,又被封上了。不是因为风太烈, 而是他们怕起风——风会带来声音,而声音,是他们最想控制 却最难控制的东西。他们说这是““依法”管理, 说得温文尔雅, 仿佛关押只是一场体面的误会。椅子空了,圣经还摊开在原处,那一页分明写着: “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有个年轻人在笔录上写下:“神爱世人”。警官轻敲桌面: “这句,能不能改成党爱世人‘?”他犹豫片刻,点头。 然后,又悄悄在句号后加了一个小小的十字。他们嘴上说着”依法”, 心里却在怕——怕神的恩、子的爱,怕圣灵的感动 怕恩典传播 怕福音被传递给更多的人。 这世间的一切美好他们都怕,都反对。 他们擅于把恐惧包装成“秩序”,像用金丝裹着一只空盒子,呈给世界看。 这不是悲剧, 这是讽刺的巅峰:祈祷要申请,沉默要备案。可他们不知道, 信仰有坚固永恒的温度。它藏在信众的眼眸里, 藏在诗歌的余韵里, 藏在那扇被封的门背后。 当人们走过风依旧从门缝钻出, 如同草芽破土而出那般。 它轻轻拂过每一只耳朵, 恩慈地说一声: “哈利路亚”。2025年10月25日 The Wind Speaks Author: Jin Mi Editor: Xing Wenjuan Executive Editor: Hou Gaiying Proofreader: Xiong Bian Translator: Liu Fang Abstract: This poem depicts the...

邹巍被污寻衅滋事辩护词

作者:纪中久编辑:韩立华   责任编辑:钟然   校对:林小龙 合议庭: 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接受邹巍母亲的委托,指派纪中久律师担任被告人邹巍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庭审质证、辩论情况,整理、总结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称被告人通过“境外媒体自由亚洲电台等信息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事实,这一表述违反了基本的网络常识,与事实严重不符。 自由亚洲主要通过广播的形式,向世界各国提供语音新闻信息。 www.rfa.org 是该电台的网站。该网站属于该电台的电子刊物,并不属于信息网络平台。 信息网络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构建的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共享及交互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与普通网站的区别是,在信息网络平台上,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登陆平台,自行编辑、发布消息。并借平台与其他用户互动,典型的信息网络平台包括微信、微博,境外的如推特等。 普通网站的编辑由网站开办处工作人员完成,其他人不能参与。网站编辑人拥有网站网络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由于信息的编辑、制作、传播都由网站工作人员完成,因网站内容涉及的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完全由网站编辑人员承担。邹巍没有使用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参与信息的编辑、上传和信息的传播。 即使邹巍给该网站提供了若干语音片段,但如何编辑这些语音,把这些语音放在何处,甚至对语音进行技术修改,都是由自由亚洲电台网站编辑人员完成。邹巍没有办法对最终完成的文字及语音施加影响,也无法干预该信息的传播,让他对这些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不但在法律上行不通,也没有基本的逻辑基础。 二、合议庭应当注意到语音的编辑是一项早已成熟的技术,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语音编辑、制作技术很早就已经有人进行研究和实践。早在1939年美国学者H.杜德莱开发了发音模拟系统,20世纪80年代非平稳参数分析法和非线性处理方法相继出现。目前由于智能科技的发展,语音的编辑和制作技术被更多的企业和专家人士所掌握。讯飞智作公司甚至开发了网络在线面对普通用户的网页版音频制作工具,详见: https://peiyin.xunfei.cn/?ftype=22&bd vid=8789967394632941364eng 自由亚洲电台作为专业媒体应当有更为先进、专业的音频编辑软件。 目前侦查机关获取的远程数据是从自由亚洲电台网站上下载的,并非原始音频,而是经过自由亚洲编辑过的音频文件。这些音频文件如果是采集了邹巍的原始音频而编辑而成,当然具有邹巍语音的若干特征,但不能反映原始音频的全部、完整、准确的内容。经过编辑的邹巍语音甚至可能存在与邹巍原始语音表达语意相反的情况存在,更可能存在大概率偏差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涉案的主要证据从自由亚洲网站下载,且明显经过编辑,因此不属于原始证据。加之涉案的录音没有其他证据(证人及物证)佐证,公诉的人当庭的起诉事实得不到证据的支持,难以成立。 三、接受外媒采访,谈及国内民生,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应该是指物理、有形的场所。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 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其中的手段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消息,但损害结果仍然是要求对现实 中有形状的公共场所造成影响,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车站、码 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 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可见,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公共场所 作扩张解释。网络秩序并不属于刑法293条的公共场所秩序。 网络秩序与现实物理的公共场所秩序并不相同。互联网的特点是不同的信 息、矛盾的信息可以同时共存,而不会引发网络拥堵。人们通过网络了解事实 真相时,正是通过对不同信息的对比,发现真实的世界。 起诉书称被告人“将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热点事件等内容虚假的信息公开散布,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其中“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能否等于破坏社会秩序,值得商榷。“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并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对事实的定性。如果把这种情况认定为寻衅滋事,其实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外自行另创了法律,显然这超出了公诉人和审理法官的权限。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对国家形象、国家利益的理解上也存在问题。邹巍向媒体反映了一些具体的民生问题。对政府在具体事项如拆迁、扰民等问题进行了批 评,呼吁尊重他所认识的几个朋友的看守所和监狱内的人权状况。他的行为符合 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定和原则。公民对政府的建议、批评不 是减损了国家形象和利益,如果建议、批评的权利得到允许、容忍,还会提高国家形象,有利于国家利益。国家不是政府的国家,而是属于全体国民。维护每一 个公民的利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四 、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违反法律程序,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电信网络提供的国际出口信道。本案侦查机关自行使用软件,绕过国家互联网防火墙,窥探、收集公民言论,是典型的违法取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收集公民在媒体上的只言片语,意图加之以刑罚,相关司法人员违背了宪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法官履行法官宣誓誓言,保护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否定违法的侦查和起诉。 ...

起诉书

  拱检刑诉Z2号 被告人邹巍,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7010231316,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773号,住杭州市拱墅区京都苑41幢4单元301室,因本案于2024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巍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邹巍为达到个人目的,寻求扩大社会影响以引起关注效应等,在其住处杭州市拱墅区等地通过境外媒体自由亚洲电台等信息网络平台,多次将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热点事件等内容虚假的信息公开散布,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2024年后7月19日,被告人邹巍经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门诊病例、违纪通报、传唤通知书、情报信息等书证; 2、证人昝爱宗、严忠良、王雪娥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巍的供述和辩解; 4、声纹鉴定书;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巍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多人传播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冠军 检察官助理 张伊雨 2025年5月26日 (注:此上三行文字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红色印章覆盖)     附件: 1、被告人邹巍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Indictment Case No.: Gongjian Criminal Prosecution Z2 Abstract Hangzhou citizen Zou Wei was prosecu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Gongshu Distri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