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
作者:陈树庆 编辑:周志刚 校对:冯仍 翻译:周敏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申述人陈树庆,杭拱政复67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
2006年3月2日下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到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复议局查阅并复制本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收到上述《答复书》等有关材料之前,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交涉中,从未收到如此详细的,关于被申请人关于其履职的书面理由和依据。同时发现对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合法主张,《答复书》既无认可也没有反驳与否定,现申请人对《答复书》进行必要的事实补充说明及针对性申述。
一、关于申请人的除名、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行政复议答复书》写有“1995年7月申请人被做除名处理,故被申请人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0年0个月,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应从其参加养老保险之日1992年4月起计算。”
首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以理由“1995年7月1日离岗至今”将申请人除名,还是当月匆匆忙忙做出的除名决定。如果扣除的视同缴费期间为1995年7月1日所谓“离岗”至做出决定之前,当然名正言顺,但扣除的是我在单位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无任何过错的4个月上班期间,是否适当?
1995年7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面所描述“该员于95年7月1日离岗至今”是虚构的、不符合我与该公司约定。 实际情况是单位本身经营长期不善(老国有商业单位受大量专业市场、综合市场个体商贩的冲击),早在一年多以前已停发工资,随后我提出承包业务,但因没有提供我为单位创收所需要的条件(看中的营业场地被别人租走),只好约定允许申请人陈树庆自谋生计,人事关系继续挂靠在单位并代为缴纳社保,当然实际费用都由陈树庆自己提供(见申请人前些天家中翻箱倒柜才找出的,在本《申述》的附件:陈树庆向单位支付的代缴社保费用《杭州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0077295号为证),这种情况下,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岗”还是“在岗”的问题了。在通知我“除名”前我没有被告知将要除名的理由及维权途径,我当时也只是把它当作单位的单方面解约行为,将“除名”与辞退、辞职之间的实际意思与后果没有去认真了解与分辨。
虽然这种“除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法治不健全情况下,公民个体法治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欠缺情况下的弱势。总之,由于申请人对于自己职工权利的无知及所谓“除名”后疏于维权,也由于扣除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只有4个月,所以在本案提出的复议请求按24年4个月的缴费年限办理养老金审定中,并没有包含这4个月的视同缴费期间。既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申请人也不妨做出补充说明并提供足以推翻“除名”事实的证据,在复议程序中如果能够对此问题做出公正解决当然最好,如果不予理会或在形式上继续认同被申请人关于本案“除名”及4个月视同缴费清零的认定,由于无关本案大局,申请人愿意采取“对方不再提,我方不再究”的行为立场。
二、《答复书》对于被申请人“约而不守”、损害政府行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问题避而不谈。
当初缴费的时候,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缴费人所谓“服刑期间违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假装不知“违规收费”,作为政府行为对社保缴费来者不拒;现在要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找理由说“违规”了,是因为缴费人的“违规缴费”。时到今日,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也是应知的)涉嫌故意或明显过失的“知规不告”并“违规收费”不用承担“违规”的责任,反而让外行的、积极履约缴费的社保受益人即本案申请人陈树庆来承担以“违规”为名的毁约损失。更何况所谓的“违规”绝不能等同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规定“服刑期间不得参与社会保险”或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服刑期间参与社会保险的可以取消并拒绝承担届时保险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放到任何一个讲道理、行法治的文明时代,放在任何一个讲道理、行法治的文明地方,都会因其显失公平,看作权力强势的任意和荒唐,严重损害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三、在本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的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再(口头)提请被申请人考虑我国已经签署、有的已经批准的人权公约,里面有关于禁止强迫无偿劳动及人人普适的社会保险规定,当时有其科长级的工作人员笑答我“扯远了!”我权当其不知或开玩笑而已。现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正式详列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条款及内容,但《答复书》继续无视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原则、无视国家已经签署和批准生效的国际公约。
国家签署尤其是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是向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世界公开承诺,任何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对这些公约的漠视,不仅有损于国内的法治实现,也势必严重损害国家的国际信誉和国际形象。社会的文明进程到了二十一世纪都已经过了二十多年,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如果还继续忽视本国已经签署及批准的国际公约的作用与效力,其知识面、其能力、其格局,能说是合格的吗?
四、《答复书》无视机关事业单位大量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虚假务工(实际务工与包括登记社保在内的挂名务工不一致)并严重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只对于本案申请人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作“违规”认定。实质上是同样的“社保代缴”,这种双重标准不仅有违于法治社会“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而且与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社会权力恣意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何区别?
五、毋庸置疑,违反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违反普世文明价值的监狱强迫无偿劳动,在我们国家要保持改革开放或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是必须做出根本性的改观甚至废除的。这也正是国家司法部、外交部等的发言人在接受相关采访或主动播报时一再(掩饰性地)强调“新疆没有强迫劳动”、“中国没有强迫劳动”的原因。申请人在坐牢期间与同室服刑人员晚上按规定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每每看到、听到这种“没有强迫劳动”的发言或宣称,都会群起而笑之,“中国没有强迫劳动?只要有监狱的地方就有强迫劳动,至少我们所在的乔司监狱一直以来都在强迫劳动”当然除了我自己看到、听到不少关于强迫劳动的“手段”,接下来如果有必要,还不妨让“大家都来讲故事”说说他们坐牢的亲身感受(包括强迫无偿劳动),让有关经济问题学者来谈谈“监狱强迫无偿劳动”对市场公平竞争、对社会就业形势及劳工权益的冲击、劳改产品对中国商品出口的作用与影响等等,在这里,怕太“离题”也限于篇幅点到为止,先不再展开更加具体、充分的讨论。
如果从本行政复议案申请人陈树庆的个案开始,希望能逐步推广到普遍承认过去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有效,甚至允许广大服刑人员出狱后补缴服刑期间的社保缴费不足年限让刑满释放人员真正像其他公民一样都能公平地老有所养,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在监狱的安心改造,也有利于刑满获释人员的安置及回归社会正常生活,避免部分人员走投无路下可能的铤而走险。在现行刑罚制度及执行状态与将来废除监狱强迫无偿劳动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缓冲与过渡期。
综上,申请人恳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在审定本行政复议案时,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与理由,就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既不认可也不反驳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注意。这种对于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的拒绝回答:如果是因为不能,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经不起推敲;如果是不屑,那是权力的傲慢,更应该予以防止。
盼望本案最终能做出合法、公正、周全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致敬礼!申请人 陈 树 庆2026年 3 月 3 日
附:1、本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副本1份2、《杭州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0077295号复印件2份
Representation Regarding the "Reply to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the author's response to the "Reply to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exposing...
多行不义必自毙:谢国忠警示中国经济与民生
编辑:钟然 翻译:戈冰
谢国忠,1960年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区首席经济学家。长期研究房地产、资产泡沫与宏观政策风险,因多次提前预警市场下行趋势而备受关注,也因此被称为“民间空军司令”。
十五年前,谢国忠在楼市一片飘红的时候,唱空楼市,他说:“这不是繁荣,这是透支。年轻人按揭买楼,是用自己的“未来”买“现在”,以后,他们得月月交房贷,拿什么消费?必然造成消费不足,拖垮整个经济。也不敢生育娃娃,因为钱都交房贷,拿什么养娃娃?”“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当年掏大价钱购买的房子,变成垃圾,卖不出去,按揭如何兑现?”“政府糊涂,不应该超发钞票,拉高楼市。楼市饱和以后,你超发的钞票往哪里转移?中国经济要出大问题的。”如今房价大幅回落、成交腰斩,房企接连爆雷,曾为房企老大的恒大集团已轰然倒下;“停贷潮”与断供风波席卷而来。现实,正冷冷地回应他当年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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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力虹
作者:朱虞夫编辑:李聪玲 校对:程筱筱 翻译:戈冰
力虹走了。山河肃穆,神人同悲,江海鸣喑,大地缟素。
力虹走了,中华顿失英才。我们再也看不到你那刺暴刺孽的健笔奋飞;我们再也听不到你那嬉笑怒骂的口才横溢。剑指邪恶,怜悯贫弱,你那无法掩饰的激情何等可贵:歌颂光明,向往民主,你那烈火一般的追求何等强烈。“一寸自由一寸血”,你身体力行:凭你的才华,你可以“精英”、可以“小资”、可以“中产”,但是,你选择了一条荆棘之路;凭你的努力,你可以“攀升”、可以“高就”、可以“权贵”,但是,你选择了一个追梦之旅。鸣呼力虹!舍家抛雏,你匹马冲阵,民族以君为脊梁,捐一腔之热血,消堂堂中国空无人之讥:身陷黑狱,仍不屈不挠,恶警视你成畏途,以一己之被害,除茫茫神州皆铜臭之诮。
呜呼力虹,“我在西湖畔,君羁临平山”,你写给我的手泽犹存,如今竟天人永隔。手奉宝函,感慨万千,字里行间你那乐观的情绪溢于言表。追忆当年,我虽然身羁二监,却知道你在青春监狱医院身受严酷迫害,当局并不提供对你的任何治疗,当严正学转来那里,你幸遇知己而与之倾谈,感到莫大愉悦时,当局立即将你们隔离。可是他们无法改变你的心境,虽然你看不到西湖,但你的心里装着西湖之美,而且比西湖更美上千万倍。虽然他们剥夺了你与亲友的交往,但是你的精神世界依然丰富而踏实,你在深心依然与大家不断地神交。狱友转告我,你并不在意自己的臭皮囊而宁愿活在历史中,于是我知道,你已经选择了不朽。我知道,你的心境是平和的,平静如爱琴海的波底;你的心境是澄澈的,澄澈如海天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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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撤销公安部《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公民建议书
编辑:胡景 校对:熊辩 翻译:吕峰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人研读后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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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1号,联系电话:87882789。负责人:王思婕 职务:主任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按照申请人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所表明的累计缴费24年4个月的年限,为申请人办好退休资格确认、核定退休金额并发放退休金。
事实与理由:
至2025年12月25日,申请人陈树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3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24年4个月,超过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
2025年12月25日上午10时39分许,陈树庆到被申请人设在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办理退休手续,办事人员以陈树庆曾经因遭2007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和2016年“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6个月为由,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剩余缴费年限只有九年多,不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拒不办理申请人的退休资格,由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还有一份盖着被申请人印章的《告知书》,及一份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申请人通过认真审阅和分析,认为前述《告知单》、《告知书》、浙人社函358号所依据的法律及政策明显适用不当或效力不足,申请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可依照本法申请复议”及该条第(十二)项关于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情形规定,特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依法做出公正的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得以稳定运行的基石,民以吏为师,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政府行为要做表率。本案20多年来,申请人、申请人家属、申请人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申请人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被申请人设在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的政务服务中心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这其中就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被申请人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好好的,现在要被申请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所谓“相关政策”为托词,拒不履行被申请人应负的社会保险责任,让人民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荡然无存。千里之提毁于蚁穴,每一个涉及政府“言而无信、约而不守”的案件,都会逐步侵蚀并最终摧毁政府的公信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政府是否可以随意违约?申请人认为政府违约,其“理由”必须经得起严格的法律限制,本案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为陈树庆现在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所依托的“相关政策”是否也站得住脚呢?不妨展开初步的分析如下:
本案的法律关系由两项事实构成,第一项是缴纳社保,其中包括服刑期间的缴纳是否有效?陈树庆、就业或代缴单位等是缴费义务人,政府(社保经办机构和财税机构)是收费权力人;第二项是到了法定年龄领取养老金,陈树庆变成了领取权利人(受益人),政府变成了社会保险支付的义务人。该行为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定授权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险管理与服务职责,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又由于该行为的整个过程由民事主体陈树庆一方和行政主体社保经办机构一方共同完成,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如果被申请人主张第一项事实陈树庆一方缴纳10年6个月刑期间的社会保险无效成立,那么本案被申请人制作的《告知书》、《告知单》上认为陈树庆只剩下9年10个月的有效缴费期也是确立的;如果陈树庆认为己方缴纳社保包括刑期内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应该认定有效,本案被申请人“约而不守”的《告知书》、《告知单》就是错误认定,代表政府方履职的被申请人应该尽快按规定替陈树庆办好退休手续并按时发放法定与约定的养老金。
现代法治社会是“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众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要主张作为民众陈树庆一方缴纳刑期内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除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外,就必须指出其“法”之所“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就有类似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作为“无效”前提。
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告知书》中可见,其推翻约定、拒不履行对陈树庆的社会保险责任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358号)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尤其在《告知书》里,以“属于违规参保缴费”为由,不是强调保险经办机构应拒收缴费人服刑期间参保缴费,而是强调其对于已缴社保,可以通过“该期间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清退”来毁约赖账。
显而易见,上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包括《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里的规定,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去缴纳社会保险费,立法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里面并没有“服刑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至于浙人社函358号《复函》,是(此件依申请公开),根据法律未经公布不生效的原则,“依申请公开”不能等同于“公布”,没有对抗不知情相对人的任何效力;《复函》做出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印发日期是2010年10月9日,对我在2010年9月13日已经结束的第一次服刑四年期间缴费显然没有追溯效果;更何况《复函》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级别和效果,属于无立法权的政府部门替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制定的“比赛规则”,里面所指的“服刑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明显属于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99 条将典型的关于行政主体“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之“第二,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复函》也不能作为政府自己违约的依据。现在虽然还没有走到行政诉讼阶段,所谓“法无德不立”,一个良法的原理,比如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的《解释》第99条,应该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在行政裁断中也是可供参照的。
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交涉时,有工作人员解释说“你坐牢期间,无法成为前述《劳动法》等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缴费企业的真实劳动者,你的职工养老保险只是虚拟的代缴形式,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当时,申请人申辩说“社保代缴,法律至今没有明令禁止,是社会保险开始统筹以来一直默认并在实践中广泛实行的政策,近二十多年来包括你们人社部门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许多一线工作人员,并没有在劳务派遣单位真实上班,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报酬代缴社保,你们不能对人对己双重标准”他们回答说“劳务派遣是有法可依的”。申请人事后进一步了解了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历史与现状后发现,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编制内外实际上的双轨制所造成的身份性职业歧视,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同工同酬”要求的行径,而且是超范围使用(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并未将机关事业单位列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并为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纠错、改进措施中明令禁止(注: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希望本案不要成为又一个类似“州官放火与百姓点灯”双重标准的典型。
申请人认为自已经到了法定年龄享受退休的资格与待遇,除了前述实际已缴费的年限及对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外,没有任一现行法律的条款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与社会保险(包括社保缴费)。而在对申请人的两次判刑的判决书中,判决了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与政治权利,并没有判决剥夺社会经济权利当然包括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申请人陈树庆并不因为其服刑就成了“人人”之外,应该享有社会保险。
更何况,本案如果进一步展开下去,还牵涉到中国监狱普遍的对犯人强制无偿劳动的问题。陈树庆第一次坐牢期间自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共计2年零8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六分监狱七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菜班组进行菜肴初加工2年5个月;第二次坐牢期间自2017年1月至2025年3月共计8年2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三分监狱六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面食组烧制犯人主食7年11个月。两次坐牢期间不算第一次坐牢看守所里的零星劳动,实际参加监狱劳动累计10年10个月,所以,根据早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禁止”;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享有社会保障,并有权享有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人有同工同酬之权利,不容任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的相关规定。按照这些国际法的要求,即使监狱犯人依法判决并以改造为目标的服“苦役”,也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应的同工同酬及社会保险接轨。如果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我国政府能够遵守这些宣言与公约,将我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应有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予以考量和贯彻,即使我自己及亲朋好友工作单位替我服刑期间的缴费不算甚至没有交费,也够15年以上办理退休的资格与相关手续。
当然,政府遵守已经签署、甚至有的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不仅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得“公序良俗”。
综上,鉴于申请人实际社保缴费24年4个月已经超过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15年,鉴于申请人本人及打工企业、家属等在过去缴纳或补交社保费用时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告知,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任何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服刑期间的社保参与人并没有强制性条款明确排除,鉴于法院对于本案申请人已生效判决只明确剥夺人身及政治权利并没有剥夺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鉴于申请人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及我国政府已经加入或批准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对于公民同工同酬及普遍无例外的社会保障要求,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拱墅区人民政府对本案复议请求予以支持,促使被申请人及时办理申请人的退休资格并履行对申请人按照缴费24年4个月年限应负的社会保险责任。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人:陈树庆2026年1月25日
附:
一、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二、申请人陈树庆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正反两面)1份;
三、申请人陈树庆的《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1份;
四、《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1份;
五、盖着“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告知书》1份;
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358号1份。
编辑:钟然 校对:程筱筱
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pplicant: Chen Shuqing, male, resident of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currently residing at Room 202, Unit 5, Building...
陈树庆:社会养老保险与政府的公信力
作者:陈树庆 编辑:冯仍 校对:冯仍 翻译:周敏
早在两千多年前,《史记·李斯列传》与《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记载了“以吏为师”的典故,讲的是以政府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政府工作,无论是社会道德,还是执行国家的法令,应做全社会的表率,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无信不立”!按照现在的说法,政府要有公信力,尤其在处理老百姓的各种日常事务中,应确保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保障原则。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更直接关联着政府在公众心中的信誉与权威。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者、推行者和最终责任承担者,其政策的连续性、执行的透明度以及承诺的兑现程度,都深刻影响着民众对制度的信任度,进而构成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基石。
当政府能够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通过公平的待遇调整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权益,通过畅通的信息渠道让公众清晰了解政策内容与资金流向时,民众便会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责任担当产生积极认知,这种认知转化为对政府的信任,促使社会形成可靠的预期和良好的秩序。反之,若养老保险政策朝令夕改、执行过程中官吏们凭借“根据相关政策”的一句笼统托词,可以言而无信、约而不守,或基金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支付能力受质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便会受到冲击,引发对公共政策的普遍疑虑,小到民众的生活,大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失去指望,所谓的礼崩乐坏、法制颓废和无可救药了,往往从此得以萌生与蔓延。
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正向互动关系,前者的完善是后者提升的重要途径,而后者的坚实则为前者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本文作者陈树庆,就自己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所遭遇的情况进行维权,不妨就政府公信力这个问题,首先撕开一层面纱: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至2025年12月17日,申请人陈树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3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24年4个月,超过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2025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到贵局(拱墅区人社局)设在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办理退休手续,办事人员以陈树庆曾经因遭2007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和2016年“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6个月为由,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剩余缴费年限只有九年多,不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拒不办理申请人的退休资格,只是一味要求申请人对服刑期间已交的社会保险先行退费。
(图为拱墅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由此,申请人产生两项疑惑并提出相应的两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一、20多年来,申请人、申请人家属、申请人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申请人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贵局设在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的政务服务中心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这其中就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贵局在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好好的,现在要贵局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所谓“相关政策”为托词,拒不履行贵局应负的社会保险责任,让申请人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顿生疑惑。为此,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服刑期间已经缴纳社保的期限无效并退回缴费的具体法律(包括政策)依据,包括法律(政策)的具体名称,第几条第几款。当然,答复函中对这些法律(政策)的内容予以清晰载明,则更好。
二、贵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让申请人先退费,口头答应退费后才能续办申请人退休资格和待遇的其他审定工作,申请人认为,退完刑期内的已缴费社保费用,剩余期限已远远不足办理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届时申请人不仅现在办不了退休,连接下来的现实经济负担和最终养老社会保险结果也是无从确信和依托。为此,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1、具体退费流程,根据缴费人不同而确定的不同缴费时段,各时段具体退费数额(或退费内容与计算标准);2、退费完毕后的详细善后流程与结果预判,同时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的条款及内容则更好。
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恳请贵局以书面的形式具体明确答复,请求不要再派员含糊其辞的“根据相关政策”及可以不认账、不负责任的任何口头“咨询”或“建议”。
申请人:陈树庆
申请日期: 2025年12月 21 日
注: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已于2025年12月21日寄发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Chen Shuqing: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uthor: Chen Shuqing Editor: Feng Reng Proofreader: Feng Re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