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对话国际日”公告一
作者:陈西
尊敬的共和国公民:
2026年6月10日第二个“文明对话国际日”即将来临,这个由中国政府提出,得到世界上80多个国家支持的“国际日”来临,作为共和国公民,我们当然得站出来,给政府点赞的同时,并支持政府本国“文明对话国际日”项目的建设!
继首届“文明对话国际日”后,今年我们推出的主题是:促进我国公务员财务公开话题。
为什么是我国,而不是外国?
我们发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156个)国家都早实行公务员财务公开制度了;而作为负责任大国,有5000年文明史的本国远远落后了!中国人大至今还没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财务公开法”。
据有关资料报道,我国早有有识之士在人大会议上提出,并讨论过了,该法案至今仍冰冻在人大,是什么原因呢?
当我们期盼“公务员财务公开”法尚未盼来,却等到了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准贪证”的到来。
怎么良法未到,恶法却先到来呢?!
是什么原因阻止了良法的通过?!
人大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难点,堵点?!
有什么卡脖子的事情,迟迟不能通过该法呢?!
良法立法受阻,恶法立法反而得到通过,这说明,单靠上层单方面立法已经成问题,我们不妨在“文明对话国际日”来讨论这些“卡脖子”的问题,全社会动员起来与上层有识之士多方互动,共同推动良法——“公务员财务公开”法案尽快落地。
故,继首届“公民对话联盟”平台活动,我们这次对话平台呼吁全社会都来对话,共同参与解决良法提案被“卡脖子”的事! 第二届“公民对话联盟”平台发起人:
贵州贵阳公民_陈西-手机号:18198281954 (社交软件同号)
浙江杭州公民-陈树庆微信号:wxid-wmhnbocidh4k22
湖南怀化公民-唐浩铭手机:13212390018,13974518171(社交软件同号)
江西赣州公民-刘少明手机:18802016201(社交软件同号)
贵州贵阳公民-徐国庆手机:13984086628(社交软件同号)
湖北潜江公民-姚立法(13339728964)(社交软件同号)
山东德州公民-陈立勇手机:18005449982(社交软件同号)
四川成都公民-陈云飞:电话16718106764微信号:cyf1989-06-04 欢迎广大共和国公民参加第二届“公民对话联盟”活动:
从公告发出之日起,凡自愿公开留下电话号码,或微信号联系方式,或转发此信息的为“公民对话联盟”发起人,“志愿服务者”;以承担起当地“文明对话国际日”服务的工作。签名按参加先后顺序自动排名。 2026年5月20日 附陈西议论文:对话——教育的目的 笔者定义:教育是使受教育者热爱和掌握对话能力。对话是人基本的生活方式,人的各种品德和能力唯经由对话而习得而显现而巩固。对话式教育始于苏格拉底,他称自己是文明思想品德的助产士,他以对话来开拓对话者的智力;他的学生柏拉图是这种对话教育的果实,也是老师事业的继承者;所以,他的几十篇名作都以《对话》体流传下来。
造物主造万物是有限,悖论的造;或者说,万物都不可能完善,都有缺陷,是一半一半的存在;造物主规定存在者得找回对立的另一半,以弥补自己的缺陷,克服自己孤独无援无继无未来的状态。
那么,以什么为媒介?
维特根斯坦说:“语言即世界”,人类认识世界只能通过语言为媒介来掌握,人类的能力和有限性都受到语言限制。语言成为人类唯一打开自己世界天窗的钥匙;如此而来,语言会反噬人类。如何克服语言的反噬,克服被语言的禁锢、受限、孤独、贫困且自大,人天然的缺陷?
人类借助对话,或对话平台来克服不足。
哲学的本义是“爱智慧。过往最优秀的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都以《对话》方式来开拓那个时代人的智性;所以,人文教育主要是经过《对话》方式来解放人的心智和培养人性。有基督教传统的国家最早扫盲启蒙教育就从读《圣经》释经的对话开始,他们的教堂区别于中土的学堂传统导致:他们没有语文课,只有对话沟通的阅读课。神学家马丁•布伯把对话看成是人克服孤独存在和原子化状态的必要条件。在他影响广泛的《我与你》一书中。他提出:对话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某种结论性东西,或表达一个人自己的观点或看法,而是在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神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意义生活的先决条件。
如果要定义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哈贝马斯是这样定义的:民主不是投票,而是对话讨论;法治不是讲武力,而是讲道理,人类区别于动物世界最明显的能力是讲道理。选举投票是结果,民主看重过程中的对话讨论;法治不是亮剑,法治是培养人在对话中讲道理的能力,这样就好理解法庭上“控、抗、辩”对话裁决的模式了。
但是,家文化学堂的特色认为:教育的目的不是对话,而是听话。是把受教育者驯化成听话的巨婴,懂得服从才是金。就有金句:“沉默才是金”。所以,世界给中国人一个“哑裔”的称号。
教堂与学堂的区别:一个培养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对话,一个培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前者,在上帝面前人得认罪,承认自己的不足;方有释经、祷告、对话、交流沟通重要的过程;后者,是接受唯一正确答案,接受等级秩序的规训,顺从天命,和父母官的安排,做个“哑裔”,就不必有对话重要的过程。
学堂的传统起源于孔子。早在春秋末期,他就提出了:“以尊者为忌讳”的教育理念。他擅长祖宗崇拜,专业称为儒者,是搞祭奠业的,他十分看重社会秩序的建立。比如,在《论语》中,他也有对话,但是,他的对话是给出正确结论。他以顺从为教育目的,妄以家文化秩序的教育来解决在社会上遇到的一切问题。如,异性之间的匹配和需求都由父母官来批准配给就是一例。
他在鲁国曾是该国父母官阶层之一,其父母官思维定式认为:“秩序”是最高的社会价值。“稳定压倒一切”,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唯一,结果,其他价值观都微不足道。而对话的教育观认为,秩序是次要,当下活着人的价值才是至高无上的,所谓秩序当是人理性对话建立起来的“自生自发秩序”。
他没有注意到:建立在“尊者”,威权家文化的秩序是一种恶性惯性的秩序。人活在这种惯性秩序中,即活在历史决定论中;人被历史决定论压迫成为了奴隶,人必然失去主体的位格;于是,导致当下活着的人失去了主角意识,只有配角意识;更无奈的意识是,它培植了人活在堕性,惯性、路径依赖中而不能自拔;最终,人因受制于惯性秩序的反噬,只能在凄凉中灭亡。
中国几千年王朝更替史是证据,当下公务员塌方式贪腐,特权者30多年都未通过“公务员财务公开”法案,并把可入罪标准提高到300万更是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特权阶层已经在重蹈覆辙,陷入到历史恶性循环中,陷入到旧秩序的反噬中,等待着其自取灭亡!
大儒曾国藩就发现在“官本位”家文化下的无力感。因为,在家文化秩序下,似乎对话、讲道理、培养理性,独立思考能力都是有讳家长意志的;严重点说,都是在犯不敬不尊不孝,十恶不赦之罪。
对于巨婴来说,把一切都交给父母官搞定,有那点不好。这样,他们可省心地吃喝玩乐去旅游,可以不关心政治了!
选择题来了!
在以对话或听话为教育目的理念之间,你选择前者,还是后者?
选择前者:爱智慧、爱开放包容共和制的国家;
选择后者:爱愚蠢、爱封闭吸取性特权制国家。 ...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作者:陈树庆
中国自古就有“知耻近乎勇”的知错、认错、改错评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也是去弊图存的变革道理。但实际上很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事情之所以“知易行难”,往往是因为遇到了难以触动的“结构性”问题,直白一点说,就是关乎既得利益格局的“体制性”问题。兴利除弊,在成熟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于大局基本稳定中动态实现;中国古代遇上明君贤臣,也可以上下一心通过“变法”、“维新”来艰难完成;但碰到了权力傲慢、贪得无厌、社会信用崩塌的末世,代价巨大的“革命”或者说“改朝换代”就成了别无选择。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说,不怕社会不够完美,不怕人、或组织、或机构会有错误,纠错能力的建立与维护,成了社会治理能力最重要标志之一。
记得我在办理自己退休资格与核定养老金计费年限时,曾经跟拱墅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已批准国际公约,但得到的是毫不在意、轻飘飘的一句回应“你扯远了!”。此事对我触动很大,我想,阻碍法律有效实施、妨碍建设法治政府最危险的不是执法者不懂法律,而是他们把一套环境里习惯了的、不会自我纠错、毋庸置疑的权力傲慢地当成了永恒不变的铁律。发生在我陈树庆身上的孤立行政事件,可以看出不同位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实施的脱节与不连贯,这不仅是一种结构性问题,还牵涉到所有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惯性。可见其难度之大,要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碰撞,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但唯有通过不断地碰撞、才有改变的希望。因为行政失信让我不幸一再成为弊政的受害者,同时也让我有幸成为挑战弊政“顽石”的鸡蛋,不妨让“鸡蛋碰石头”,再去碰它一次: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358号文件函》
浙江省司法厅:
请求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请求事项: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浙人社函358号文件》)。
请求理由:
一、请求事项属于浙江省司法厅职责范围。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网站(https://sft.zj.gov.cn/首页> 组织架构>职能简介)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示,浙江省司法厅的机构职能共有(十六)项。除了“(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外,其中第(四)项还规定“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请求事项与请求人有切身利害关系。
如果说请求人陈树庆是本请求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更确切地说陈树庆是《浙人社函358号文件》的受害人,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请求人陈树庆于2025年12月25日已满60周岁3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24年4个月,超过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202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陈树庆于2007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4年和2016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10年6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9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
再三交涉中,陈树庆不满拱墅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停留在口头上含糊其辞的“根据相关政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2月25日该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向原告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书》及《浙人社函358号文件》,书面正式确认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决定。
其中《浙人社函3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拱墅区人社局以上述《浙人社函358号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持其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告知单》、《告知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陈树庆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政策效力不足,于2026年1月27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2月5日陈树庆对《浙人社函358号文件》申请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3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反馈浙人社函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浙江省人社厅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认定“浙人社函358号文件是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并未突破或者违反上位法,内容合法有效”
拱墅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67号维持被申请人即拱墅区人社局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前述《告知单》。同时附寄了《浙江省人社厅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陈树庆不服,现就此案已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浙江省人社厅358号附带审查处理意见》避重就轻、没有针对性地回答与解决陈树庆在行政复议中申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提出《浙人社函358号文件》的不合法问题。具体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 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服刑在教人员”并不因为服刑或劳教而变得不是“人”,从而丧失了“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基本人权。因此《浙人社函358号》因为与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浙江省人社厅358号附带审查处理意见》所总结的“综上,浙人社函358号文件是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并未突破或者违反上位法,内容合法有效”也显然无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应该审定为违法而无效,故建议有权处理机关对此类在新的时代已经明显过时且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与废除。
(二)请求人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上述两项法律及一项地方性法规,里面并没有任何条文里有《浙人社函358号文件》所言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规定。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政府机关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的理解或解释,如果可以超越法律白纸黑字的明确内涵而无中生有出任何内容并声称该内容是根据《某某》、《某某》等法律的规定,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可以这样,法律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手段,要将政府权力关进笼子就会形同虚设;而政府机关利用自己摆脱了法律文字的限制而不着边际的理解或诠释包括政策,反倒可以随时随刻去捆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仅从根本上掏空与损害了法律的规则确定性,也显然与与法治社会的初衷包括立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初衷背道而驰。
本请求人陈树庆认为,若有确实需要也合情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规定得不够完善的,除非紧急情况(如战争、灾害等)确保正当动机的不得已处置行为,在其他任何情形都切莫以所谓“政策”的形式擅自超越并滥用法律,而是应该通过合法程序启动相关立法提案或修改法律的建议,同时继续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底线。
(三)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1957年8月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实施50多年后被依法废止。劳动教养都已经废除十几年了,但包含劳动教养内容的《浙人社函358号文件》还不合时宜地被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援引及适用,显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的要求,《浙人社函358号》也是必须与时俱进尽快予以清理、废除的。
(四)20多年来,陈树庆、其家属、其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替陈树庆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原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拱墅区人社局设在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的政务服务中心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政府社保管理机构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堂而皇之,现在要社会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这种“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358号文件》来为政府的社保机构失信撒赖做依据,让缴费人本案原告陈树庆单方面承担所谓“违规”的不利后果,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荡然无存。
早在两千多年前,先贤孔子《论语·尧曰》就写道:“不教而诛谓之虐。” 现代文明社会基于“法无德不立”的精神,只要是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要加以限制或惩罚性制裁的内容,无论是具体条款还是整部法律,都遵循了“不溯既往”、“法未公布不生效”的基本原则。《浙人社函358号文件》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当然,依申请公开不等于公布。《浙人社函358号》虽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但也涉及广泛人员权利义务,这种“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在未被申请公开前让利害相关人茫然无知,本案申请人也是在近几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多次交涉索取无果的情况下向拱墅区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得到的。
这种若隐若现的“依申请公开”政策形式,就为胥吏弄权甚至寻租提供了手段与机会,而胥吏弄权尾大不掉,恰恰又是我国历史数千年以来善政难以落实或不能持久、而弊政却积重难返、各朝代走向衰败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申请人认为,政务活动中的“依申请公开”只能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限于向有利害关系也依法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依申请公开。至于抽象行政行为,希望各级国家机关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内部执行不公开也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外部相对人,其它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应该向立法学习而公开发布。所以申请人不仅请求在本案清理与废除这个“依申请公开”的《浙人社函358号文件》,还恳请彻底杜绝“依申请公开”形式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再次出现。
(五)《浙人社函35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服刑在教期间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要及时清理。其服刑在教期间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暂时保留在社保经办机构,用以冲抵以后参保年度应缴纳或延缴的费用,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该条款在《浙人社函358号文件》第一条的基础之上,因其内容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民众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理背道而驰,实践中并没有制止社保经办机构一如既往地收取参保人员服刑在教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参保人员正式办理或享受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核定退休金时,为社保经办机构简单粗暴的“言而无信、约而不守”预备了背书,本案陈树庆就是这种行政失信行为的典型受害者之一。
综上,《浙人社函358号文件》明确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早在2001年2月28日已经批准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的形式擅自添加了“法无明确禁止”的禁止内容;已经明确地不再适应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后的现行法律环境;以“依申请公开的”的形式破坏了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规则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其具体内容在操作效果上替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失信预备了背书,严重损害了民众对于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如此之多明显弊端的内部政策,如果任其继续存在并有效,且政策制定机关缺乏自我纠错的能力,不仅有碍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持续失信中势必会导致政治信用的过度透支,社会信用结构持续腐蚀,最终一步一步走向不可逆转的衰败。
因为本请求人陈树庆相信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职责担当,绝不畏难躺平)与履职能力,故向贵厅递交此《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358号文件函》。
此致
敬礼!
请求人:陈树庆
2026年5月29日
附:
一、请求人陈树庆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两面)1份;
二、《浙人社函358号文件》复印件1份;
三、《浙江省人社厅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1份。
编辑:黄吉洲 校对:程筱筱 翻译:戈冰
Another Test of the Ability to Correct Structural Issues
By Chen Shuqing
Since ancient times, China has...
“文明对话国际日”公告二
作者:陈西
一个失败国家,是从这三个职业腐烂开始的:教育、医疗与公权力。这三个职业是国家的根基,民族未来的保障,一旦它开始从内部溃烂,不待有外敌入侵,这个国家注定走向失败。尤其是第三个,我们第二个“文明对话国际日”不得不关注的职业。
第一教育。本是给孩子点亮人生的灯,教会他独立思考,以对话打开孩子心灵的亮光,去照亮必然会遭遇到的那一段行走在黑暗世界中的路,确保行走者不成为黑暗的一部分。可要是教育者丢了初心,把学生当成敛财工具,把良知换成碎银,他们必然驯化学生为工具,驯化学生高度一致地听话,而失去了对话的勇气。听话的教育不但毁掉了一代人的未来,更是毁掉了这个民族的明天。
第二医院。本该是生命的避风港,是缓解痛苦点燃希望的地方,可要是这里把救死扶伤的誓言踩在脚下,变成“认钱不认人”冷漠之地,那时,老百姓怕的不只是病痛,更怕从那扇冰冷大门里伸出谋财夺命之魔手,搞得人财两空。
第三公权力。我们不怕教育溃烂,不怕医院腐败,我们最怕公权力的溃烂和腐败。一旦公权力变质,整个国家真的就无可救药了。正如乔治•华盛顿说的:我们越来越明白,对人类文明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其次才是自然灾害和人类的无知。
中国历来也有一句话:国家之败,由于官邪。因为,“官本位”害怕透明机制,一旦当官,终生吸血。并且,这种机制是上层决定下层,整个国家处在“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劣势中;不像“民本位”国家有阳光法,基层决定上层。所以,不怕教育和医院的溃烂,就怕官僚特权阶级的产生;如此,他们必制定出汲取式的国策,这个国家就完了。
这时,官僚特权阶级制定的法律不再保障自由,而是沦为压榨的工具,所谓的法治成了特权者最虚伪的表演,所谓“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人民币服务”,维护社会的公义变成了保护特权,公权偷梁换柱为私权,源头活水变成了臭气熏天的死水,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态不就被一小撮特权者葬送了吗?
我们担忧是有依据的。公务员财务公开的良法讨论了30多年未能通过,反之,两高(〔2026〕6号法释)5月1日施行的法释通行了,这正是让我们担忧的证据。体制内有识之士早就提出了“公务员财务公开”的法案;这本是一副对症的良药,是提纲挈领的阳光法,是可以医疗好社会乱象疾病的法案;谁想,良药未制成,毒药却先落地了。我们说它“毒,恶”,是说它是贪腐的陷阱,划定300万元为犯重罪的门槛似乎在暗示,300万元为轻罪,反而使陷阱扩大化了。
官本位独大是公权力失去制衡,兽性贪得无厌的表现,是榨取式官僚特权阶级正在败坏国家的罪证。世界万物都必须在悖论中,在正反制衡结构中,让彼此的张力或冲突成就彼此,促进他们的进化。官本位必须与民本位形成张力,如同阴阳、正反、左右、新旧、美丑、善恶必须形成张力一样。符合“一阴一阳谓之道”。
官本位独大说明,我们国家正滑向汲取性失败的制度里。在此时刻,曾有共和国公民代米安、宋淑文、熊利、陈西等等公民先后站出来,他(她)们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提案申请书”,呼吁重新审议“并废止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
与此同时,在第二个文明对话国际日来临之际,我们“公民对话联盟”呼吁开展“公务员财务公开法案”的全民对话,以阳光法解决官本位之邪的问题。如果有关国家机关不能理解阳光法百般的好处,可以向香港廉政公署取经。国家成败兴亡与每个国民休戚相关,覆巢之下无完卵。望有更多的共和国公民参与到文明对话日活动中来!
“公民对话联盟平台”发起人:
贵州贵阳公民_陈西-手机号:18198281954(社交软件同号)
浙江杭州公民-陈树庆微信号:wxid-wmhnbocidh4k22
湖南怀化公民-唐浩铭手机:13212390018,13974518171(社交软件同号)
江西赣州公民-刘少明手机:18802016201(社交软件同号)
贵州贵阳公民-徐国庆手机:13984086628(社交软件同号)
湖北潜江公民-姚立法手机:13339728964(社交软件同号)
山东德州公民-陈立勇手机:18005449982(社交软件同号)
四川成都公民-陈云飞电话:16718106764微信号:cyf1989-06-04
湖北随州市公民-刘飞跃手机:19171484732(社交软件同号)
贵州贵阳市公民-申有连手机:13037897453(社交软件同号)
欢迎广大共和国公民参加第二届“公民对话联盟”发起人活动。
从公告发出之日起,凡自愿公开留下电话号码或联系方式的为共和国“公民对话联盟”发起人,“志愿服务者”;以承担起当地“文明对话国际日”服务的工作。签名按参加先后顺序自动排名。
2026年5月28日
编辑:Geoffrey Jin 校对:周敏 翻译:沈美花
Announcement No. 2:International Day of Civilizational Dialogue
Author: Chen Xi
Abstract: This article takes education, healthcare, and public power as...
极权逻辑下私自救援的“罪”
作者:张兴贵(中国民主党人)
2026年5月22日,河南省蓝天救援队的伊川、宜阳、嵩县三支队伍,因未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前往湖南常德开展救援,拍摄发布视频和接受采访。随后,他们被责令立即全员撤回,并受到书面警告。这不是荒诞的个案,而是极权主义逻辑在21世纪的赤裸裸的展示。它把人类最原始的同胞之爱、自发互助,判定为“越界”;把志愿者自带装备、自筹经费的义举定性为“违规”。
极权国家的本质,绝非简单的“强政府”“管理严格”。它是一种对社会与个体进行全面征服与重塑的现代暴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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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徐光即将出狱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
徐光,1968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邮舍弄2幢407室,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42号3单元601室,是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浙江民主党最重要的负责人之一,以下是他的简介:
1986年至1990年,徐光就读于杭州大学生物系,毕业后直至1999年6月因中国民主党组党案第一次被捕坐牢前,是家乡富阳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 徐光是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杭州大学的学运领袖之一,并由杭州大学团结学生会主席叶坚定派往浙江省高(校)自(治)联(合会)的代表,是浙江高校尤其是在杭高校武林广场学生绝食团成员,抗议中共“四·二六社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对爱国学生运动的污蔑,反对北京戒严和派军队镇压,声援在北京天安门集会的同学。 1995年11月27日,徐光参与了王东海先生牵头,由傅国涌、王有才、陈龙德、吴高兴、毛国良、陈树庆、胡贤焕等人签名联署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条件释放魏京生——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声明。
1996年“六四”7周年期间,徐光又和前述众人参与了由王东海先生起草的《呼吁立即释放魏京生、王丹、刘念春、张林、胡石根、徐永海等一切在押的政治犯和宗教犯》的联名呼吁,要求重新评价六四和八九民运、广泛开展与社会各界的对话、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等五项建议,并在浙江民运同仁的聚会中多次提出要组织独立自主的在野党,以实现对执政党中共的有效监督与制衡。 1998年6月徐光和王有才、王东海、林辉、吴义龙、祝正明、朱虞夫、王荣清、毛庆祥、戚惠民、王培剑、单称峰等人筹组了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筹),是其核心成员。
1999年春,徐光在家乡富阳与楼裕根、王有华、蒋雪标、王杭立等人组建了“中国民主党浙江省富阳市筹委会”,并起草《中国民主党富阳市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是中国民主党第一个县级组织。徐光还撰写了《抓不完的中国民主党》等文章在浙江民主党刊物《在野党》上发表,公开倡导民主、宪政与人权。同年6月23日,徐光被杭州市公安局羁押,9月15被杭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9日徐光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徐光不服提出上诉,1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徐光被关押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在监狱服刑期间,徐光拒不接受所谓的管教和改造,继续反对中共的专制独裁,传播民主思想,并且每逢“六四”他都要在狱中绝食24小时,令监狱当局头痛不已,因此他每年都要被严管,还屢遭獄警嚴酷毒打,被囚鐵籠,遭牢头狱霸(通常有狱警暗中指使或怂恿)淋屎尿等虐待。
2004年9月14日,徐光刑满出狱出。每逢“六四”,除继续保持多年来绝食一天的周年纪念习惯外,徐光还常发表文章或以其他方式敦促当局平反六四,并积极参与各项推动民主、捍卫人权的活动_。由于受共产党专制暴政的迫害,浙江很多民主党人的生活和就业都遭遇到不少困难,常年来徐光总是力所能及地帮助这些同仁和家属,每年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春节募款,徐光也是捐得最多的人之一。
2004年11月由王荣清先生主持起草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政党法草案》,徐光是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对该草案的11位审议人 (吴远明、王东海、王富华、陈树庆、徐光、楼裕根、单称峰、萧利彬、王荣耀、杨建民、尉国平 ) 之一,他在审议书上说“出台《政党法》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民主与法治,是“六四”大学生与中国民主党人的共同理想”。以《中国政党法草案》事件为契机,使得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活动冲出1999年中共当局对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第二波大镇压后的数年低谷。
2005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徐光在杭州黄龙体育中心参加反日游行队伍,提倡“反日,不仅要反对历史上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更应当反省我们自己为什么落后、为什么挨打”,因高喊“打倒汉奸!”、“打倒出卖国土的卖国贼!”,被警察一拥而上强行拖进警车带走,以“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问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县市参加游行集会”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2006年2月,徐光参与北京由高智晟、赵昕、胡佳发起,浙江由陈树庆组织协调的维权抗暴接力绝食活动。陈树庆和王东海、王荣清和徐光、单称峰和吕耿松两人一组绝食二十四小时,接过第七、八、九棒,加上后来参与的许多中国民主党在浙成员,无论持续时间和参与人数,浙江民主党人在该项活动的关键时刻,起到了承前启后的加速作用。
2006年5月得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祝正明先生获释,徐光与王荣清、楼裕根、陈树庆等人来回驱车千里从杭州专程赶往江山祝正明的老家看望,介绍近几年浙江民主党人的活动,还为祝先生回杭从新融入当时的浙江民主党活动与百姓维权活动做了一定的铺垫。
2013年9月21日,10时30分左右,在杭州西湖断桥边的亭子处,徐光与楼黎明、钱小玲等其他经济适用房维权人员一起,徐光采用往身上贴“同房同政,法不溯往”的标语、喊“打倒法西斯”口号等方式进行维权,引起群众围观。警方认为他们的行为影响了西湖的游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光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徐光认为,他的的中国民主党身份,不仅处罚最重,而在拘留所受到严管和虐待,徐光为此绝食一周。10月1日释放的那天,杭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正副支队长亲自率队到拘留所阻拦民主党人迎接徐光,并对预知的民主党迎接人员提前采取措施:早上六时多一点,陈树庆就被三个便衣阻挡在住所的单元门外,吕耿松在去接徐光的半路上被俩协警追上硬拉了回去,警方还将民主党人谭凯、楼保生、王富华等带到派出羁押八九个小时……。 徐光不服该行政拘留,先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2013年12月20日,徐光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严正指出,徐光当时在现场喊“打倒法西斯”,是因为有不明身份的便衣人员对断桥景点休闲游玩的公民肆无忌惮地使用了暴力,而被告对这些便衣不予追究,却将见义勇为制止暴力行为的原告实行处罚,这实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是对原告的构害,原告和代理人希望西湖区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维护法律,维护法治正义。
2014年2月底,陈开频先生到台湾代表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与当时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约谈,与民进党领导人苏贞昌、蔡英文等人的见面,商讨如何通过两岸间的政党交流“支持大陆民主,捍卫台湾自由”、“保和平,促(民主)统一”的议题。因陈开频收到萧山公安“回来要判重刑”的威胁,从3月6日下午2时10分陈开频飞抵萧山国际机场起,徐光、陈子亮、谭凯、吴远明(任伟仁)、来金彪、陈兆容、邹巍和姜在鸿等人数度往返机场等候及到陈开频家中探望安慰年迈的陈开频父母(当时都已80多岁),并将据推测被当局“秘密失踪(软禁和观望)”的情况及时通报外界,尤其是陈立群、盛雪两位大姐参与营救和呼吁,得到海内外广泛关注,为陈开频先生3月17安全回家中、避免遭受政治迫害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2014年4月2日,徐光因在QQ及微信群上发帖与聊天,开玩笑说“共产党可以在嘉兴南湖租一条船召开一大,民主党也可以在杭州西湖租一条船召开一大”,便以此为“证据”4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拘留了徐光,5月9日逮捕,涉嫌颠覆国家政权关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徐光长期坚持绝食抗议。当时,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著名的维权大律师郭莲辉先生受徐光姐姐的委托,担任了他的代理律师,律师数次要求会见当事人都未获公安准许,但接收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指出徐光的言论与颠覆国家政权不具备必然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安机关撤销该案。据维权网2014年5月10日报道,一千两百余名各界人士联署,认为,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徐光,不仅严重侵犯了徐光的人身自由,也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强烈要求杭州市检察院释放徐光,2014年7月31日徐光被取保获释。
自2014年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王荣清先生的去世,吕耿松、陈树庆的相继被捕与判刑,中国民主党迎来了公开组党以来最为持续漫长的又一轮政治迫害。徐光与邹巍、陈子亮、戚惠民、毛庆祥、严忠良等人及多次遭迫害刚出狱的朱虞夫一起,在及其险恶的环境中长期顶住压力,使得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组织不散、大旗不倒、活动不止,做出了艰苦卓越的工作与贡献。 2018年4月25日,因组织和参与海内外民运人士共同发起的国际劳工节“全民共振”行动,呼吁中国各地民众5月1日聚集本地城市的广场,行使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推动中国的民主进步,徐光被行政拘留七日,直到5月2日过了该活动日期才得以获释。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光的三星手机进行检查,发现视频19部及图片、音频等当局敏感的内容,以“寻衅滋事”的名义对徐光再次做出了拘留六天的决定。 2022年5月24日,因“六四”将近,徐光收到居住区西湖区公安局分局玉泉派出所的传唤单,徐光未予理睬。5月25日上午,徐光在所居东山弄小区采购,途经辖区的玉泉派出所附近,正遇上该所民警,被带进派出所,告诫徐光“六四”将近,不要有什么涉“六四”的敏感言行,并强行收走了他的两个手机。徐光5月26日去玉泉派出所,一路举着写着“平反六四”的纸张,抗议公安对自己迫害,被西湖区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抄家,国保警察威胁徐光称"要新旧账一起算,这次要重判他",6月24日下午5时西湖区国保警察第二次对徐光家搜查。
2022年7月2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徐光。徐光从被刑拘之日起即在杭州西湖区看守所内开始绝食抗议,每天仅靠鼻饲灌注维持生命。徐光家属委托了浙江当地最有名望的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纪中久大律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吴有水律师辩护人担任辩护人,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侦查阶段,当局拒绝律师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
2022年11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2)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光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指控徐光2018年至2022年期间,在微信、脸书、电报、油管上发布视频、文章,散布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寻衅滋事”。徐光认为系当局构陷,徐光称自己作为当年杭州六四学运的参与者,每年都公开纪念“八九六四”和举牌“勿忘六四”。自己热爱祖国,坚信实现民主法治捍卫人权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自己在不同场合所说的事,不能因为当局不敢公开澄清就被指控成虚假信息。中共当局为六四维稳需要,打压中国民主党人,所以在六四前抓捕自己,在见到委托律师后徐光坚决要求律师替自己做无罪辩护。
2024年4月3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开庭宣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浙0106刑初561号以寻衅滋事罪对徐光判刑4年,刑期至2026年5月19日。 判决生效后,被关押在杭州北郊监狱(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北创路9号),2024年8月起,徐光被转押于杭州市北郊监狱医院,据《维权网》信息中心2024年11月29日报道:获刑4年的浙江杭州民主党人、八九学生领袖徐光自被捕至今不准家属探望,此前徐光长期绝食抗争,监狱采取鼻饲方式,徐光也经常拔掉鼻饲管,体重仅八十多斤。而绝食抗议行为在监狱被视作服刑人员抗拒管教的严重违规,会受到许多惩罚,包括“高度戒备(关禁闭或蹲铁笼)”、取消与家属通讯和会见等等。徐光曾托人要求家人带内衣裤和日常用品,但是家人送去仍旧遭到狱方拒绝,家人担忧徐光恐遭不测,希望海内外呼吁、关注。 徐光多次入狱累计刑期已超9年,是中国长期坚持民主理念的政治犯之一。其案例常被国际人权组织和海外媒体关注。
2026年5月19日,是徐光刑满出狱的日子,他的安危与健康状态,由于中共当局尤其是监狱当局的封锁消息,至今仍是一个迷,届时海内外徐光的中国民主党同仁及其他所有的众多热爱自由民主的朋友,一定会继续予以必要守望。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Xu Guang of...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1号,联系电话:0571-89505558负责人:林轶 职务:局长
被告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联系电话:0571-89509522负责人:陈宇 职务:区长
案由:行政确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为原告及时办好退休资格确认及核定应发退休金的手续;
二:请求撤销被告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67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树庆于2025年12月25日已满60周岁3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24年4个月,超过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202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原告于2007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4年和2016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10年6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9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
再三交涉中,原告不满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停留在口头上含糊其辞的“根据相关政策”,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2月25日,被告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向原告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告知书》及《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358号),书面正式确认被告一拒不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的决定。
原告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政策效力不足,于2026年1月27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拱墅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30日做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67号维持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一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前述《告知单》。原告不服,现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做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认为,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得以稳定运行的基石,民以吏为师,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政府行为要做表率。本案20多年来,原告、原告家属、原告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替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原告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被告一设在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的政务服务中心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被告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好好的,现在要被告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所谓“属于违规参保缴费”为托词,拒不履行被告应负的社会保险责任,却让缴费人本案原告陈树庆单方面承担所谓“违规”的不利后果,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荡然无存。
从被告一提供的《告知书》中可见,其推翻约定、拒不履行对原告社会保险责任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358号)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显而易见,上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包括《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里的规定,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去缴纳社会保险费。立法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里面并没有“服刑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至于浙人社函358号《复函》,是(此件依申请公开),根据法律未经公布不生效的原则,“依申请公开”不能等同于“公布”,没有对抗不知情相对人的任何效力;《复函》做出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印发日期是2010年10月9日,对原告在2010年9月13日已经结束的第一次服刑四年期间缴费显然没有追溯效果;更何况《复函》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级别和效果,属于无立法权的政府部门替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制定的“比赛规则”,里面所指的“服刑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明显属于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99 条将典型的关于行政主体“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之“第二,减损权利(本案: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而该《复函》加以禁止)或增加义务(结合现行政策,该《复函》的本案结果:要原告60岁后另行增加每年连续社保缴费义务直到5年后允许补足15年,才能享有早就该有的退休资格)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复函》也不能作为政府自己违约的依据。所谓“法无德不立”,一个良法的原理,比如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的《解释》第99条,不仅公布于形式,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原告在与被告一的工作人员交涉时,有工作人员解释说“你坐牢期间,无法成为前述《劳动法》等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缴费企业的真实劳动者,你的职工养老保险只是虚拟的代缴形式,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当时原告申辩说:“社保代缴,法律至今没有明令禁止,是社会保险开始统筹以来一直默认并在实践中广泛实行的政策,近二十多年来包括你们人社部门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许多一线工作人员,并没有在劳务派遣单位真实上班,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报酬代缴社保,你们不能对人对己双重标准”,他们回答说:“劳务派遣是有法可依的。”原告事后进一步了解了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历史与现状后发现,这是试图以“合法”的形式实际上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掩盖编制内外实际上的双轨制所造成的身份性职业歧视,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同工同酬”要求的行径。说其超越法律授权的用人范围,因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并未将机关事业单位列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而且,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纠错、改进措施中明令禁止,例如: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原告认为,被告一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于原告的社会保险权利以“法未包含”即“违规”来“法无禁止而禁止”,对于自己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法无授权”却滥用。被告一的这种做法,不仅公然违背了法治社会“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成为又一个类似“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典型案例。
申请人认为自已经到了法定年龄,享受退休的资格与待遇,除了前述实际已缴费的年限及对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外,没有任一现行法律的条款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与社会保险(包括社保缴费)。而在对申请人的两次判刑的判决书中,判决了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与政治权利,并没有判决剥夺社会经济权利当然包括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申请人陈树庆并不因为其服刑就成了“人人”之外,应该享有社会保险。
更何况,本案如果进一步展开下去,还牵涉到中国监狱普遍的对犯人强迫无偿劳动的问题。原告陈树庆第一次坐牢期间自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共计2年零8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六分监狱七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菜班组进行菜肴初加工2年5个月;第二次坐牢期间自2017年1月至2025年3月共计8年2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三分监狱六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面食组烧制犯人主食7年11个月。两次坐牢期间不算第一次坐牢看守所里的零星劳动,实际参加监狱劳动累计10年10个月,所以,根据早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禁止”;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享有社会保障,并有权享有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人有同工同酬之权利,不容任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的相关规定。按照这些国际法的要求,即使监狱犯人依法判决并以改造为目标的强制服“苦役”,也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应的同工同酬及社会保险接轨。如果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我国政府能够遵守这些宣言与公约,将原告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应有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予以考量和贯彻,即使原告自己及亲朋好友工作单位替我服刑期间的缴费不算甚至没有交费,也够15年以上办理退休的资格与相关手续。
当然,政府遵守已经签署,甚至有的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不仅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公序良俗”。
综上,鉴于原告实际社保缴费24年4个月已经超过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15年,鉴于无论第一被告出具的《告知书》、《告知单》还是第二被告做出的《复议决定书》中都无视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及其机关在行政中不可忽视的下述事实及其法律效果:
(一)原告人本人及打工企业、家属等在过去缴纳或补交社保费用时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告知,在本案原告办理退休资格确认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浙人社函358号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从未公开,不能作为政府违约赖账对抗不知情相对人,从而严重损害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障原则;
(二)在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与应用时,被告对己对人双重标准。对于自己的人员招收和使用,“法律未包含”而公然且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严重侵犯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却对原告社保权利以“法律未包含”即所谓的“违规”予以排除,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行径,有违于法治社会“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民众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任何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服刑期间的社保参与人并没有强制性条款明确排除;
(四)法院对于本案原告已生效判决只明确剥夺人身及政治权利并没有剥夺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本案被告行为是对原告超越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额外“惩罚”;
(五)原告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及我国政府已经加入或批准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对于公民同工同酬及普遍无例外的社会保障要求。
对于上述原告围绕争议焦点提出的五点理由,两被告在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中如果是不能回答(认可或依法反驳),说明本案被告的行政失信行为经不起认真的依法推敲;如果是不屑回答,涉嫌权力肆无忌惮的傲慢,为建设法治社会、建立法治政府之大忌,更加应该加以制止和防范。
至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判此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促使被告一及时办理原告的退休资格并履行对原告按照缴费24年4个月年限应负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撤销被告二做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67号。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树庆 2026年5月12 日
附:
一、 本诉状副本2份;
二、 原告陈树庆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正反两面1份;
三、《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1份;
四、《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1份;
五、 盖有“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告知书》1份;
六、《浙人社函358号》1份;
七、《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67号1份;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
Plaintiff: Chen Shuqing, male, native of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currently residing at Room 202, Unit 5, Building 6, Daguan...
